【案例】
庞某某购买一辆新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车险以非营运行驶投保,前期购买车辆是为家用购买,但后期为资源充分利用,庞某某将车辆性质改为营运,用于有偿运输货物、快递等,在一次运输中车辆侧翻,导致车上运输的啤酒、快递受损,车辆受损,出险后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损失、收集行驶证后发现车辆使用性质改为营运,但车辆保险未做变更,保险无法理赔。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启示】
作为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变更保单中车辆的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