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3第16期】联合授信监管红线梳理

合规部
创建于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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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制度依据

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2号)

二、相关概念

联合授信:

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三、相关监管红线

红线1:未对满足要求企业实施联合授信

监管原文:

(1)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2)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3)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合规解读:

1.在企业尽调阶段要对企业所属集团的全口径授信余额进行统一调查,满足3家银行以上有余额且余额大于50亿元时,应启动联合授信。
2.2023年,监管明确各地银保监分局分别掌握辖内符合联合授信要求企业清单,督促银行应建尽建。

红线2:联合授信相关信息未及时报告当地监管及银行业协会

监管原文: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2)牵头银行应在成员银行间共享融资台账,并报送银行业协会。
(3)联合授信机制成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银行业协会。
(4)修改银企协议或成员银行协议,做出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等重大决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备银行业协会。
(5)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立即报备银行业协会。
(6)【牵头行】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

红线3:联合授信缺乏必备程序要件

监管原文:

(1)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
(2)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3)联合授信银行应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4)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银企协议”)。
(5)银企协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企业应允许在成员银行范围内共享企业提供的各类信息,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企业融资台账信息,成员银行不得在约定的信息共享范围外泄露和滥用企业提供的信息。

合规解读:

1.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都要签协议。
2.银行间协议主要关注信息内部互联,客户风险共同预警识别。
3.银企协议要求企业应主动向联合授信银行报告有关信息,授权联合授信银行内部共享企业信息,贷款存续期间对外新增债权或担保需事先获取银行同意等。

红线4:联合授信委员会履行义务不合规

监管原文:

(1)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2)联席会议应制定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
(3)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由牵头银行或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员银行提请,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4)联席会议审议批准事项,涉及设定和调整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启动和解除风险预警、制定和修订成员银行协议和银企协议等重大事项,应经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成员银行及全体成员银行过半数同意;其他事项应经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员银行同意。

红线5:银行融资前未查询企业是否已办理联合授信

监管原文:

(1)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该企业和企业所在集团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情况。
(2)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署成员银行协议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后,自动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作。
(4)对企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向企业提供融资。但应在每次融资行为发生或融资余额发生变动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告该笔融资的相关信息。

合规解读:

1.结合监管前文,银行在为企业融资前应查询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同业授信情况。查询当地银行业协会看该企业是否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2.银行如果自己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而想为企业融资的,应注意不得超监管比例额度。要主动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告融资信息。

红线6:禁止利用联合授信优势地位侵害企业权益

监管原文:

(1)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要求,但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2)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

红线7:未及时启动风险预警程序

监管原文:

当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进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状态:(1)企业实际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90%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置的融资风险预警线;(2)银行对企业融资中出现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企业发行的债券违约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引发企业偿付困难的。

合规解读:

监管规定的比较虚,一般应在银行间协议明确约定具体的预警条件。

红线8:未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单独为企业提供超额融资

监管原文: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前向已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的企业提供融资,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红线9:银行对联合授信客户须独立判断

监管原文:

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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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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