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农村商业银行“3·15消费者保护日”反假币宣传

༄༊࿆ 张 ོྂཾ࿆࿐
创建于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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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提升客户的金融知识和反欺诈能力为己任,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现将《吉林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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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 号)要求,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假币案件线索,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当地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一定作用的,在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将涉案假币全部解缴到人民银行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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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条  件

第四条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四)对于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线索将急事急办、直接查办或指令部门限期办结;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依法履行反假货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

(三)假币违法、犯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四)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

(五)被举报案件已经进入治安处罚或司法程序;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五条第(一)至(三)项情形,并在案件办结前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但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确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 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其举报奖励在案件管辖地进行申请。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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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标   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 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配合办案 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 

二级: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但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

三级: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抓获了主要涉案人员的。

四级: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未抓获涉案人员,但现场查获假币的。

第八条 依据举报案件线索查处的假币违法犯罪案件结案后,按照涉案假币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 0.3%计算,不足 300 元的按 300 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 30000 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 0.2%计算,不足 200 元的按 200 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 20000 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 0.1%计算,不足 100 元的按 100 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 10000 元;

(四)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 1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照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假币案件查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或者统筹安排解决。举报人奖励资金的发放由假币案件查处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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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程   序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办案机关应在结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一案一奖的原则,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办案机 关对其奖励数额进行审定,并由人民银行与办案机关共同签章书面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在受理举报人奖励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奖励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但确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未领取的,经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延期办理领取手续。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验明身份。

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 别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奖励事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管  理  与  责  任

第十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办理假币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的相关部门应留存有关档案资料,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违者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人,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不得有截留、挪用行为, 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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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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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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