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太平洋人寿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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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益临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我司将通过”以案说险“的形式向您介绍保险的相关知识。

    受益人变更有以下几种方式:

    法定:配偶、父母、子女。

    百分比:女儿30%,儿子70%。

    顺位:第一受益人去世,第二受益人申请。

    均分:一人一半。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案例:

    被保险人刘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先后在我司购买了安行宝产品1份,金佑人生20份,当时两人的想法如果有事情发生,把钱留给儿子。但是不幸发生了,两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儿子到公司申请理赔,经查询,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填写的“法定”。


    讨论:理赔款归哪些人所有?(刘女士父母 80万、王先生父母80万、孩子80万)

    

    保险法: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案例启示: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没有指定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的理赔案件,需由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时提出申请。申请的材料中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由于种种原因,收集完整的材料费时费力。

建议:在投保时指定明确的受益人,或者把原先“法定”的保单通过保全变更为“指定”,避免日后申请理赔时因多个受益人而需要提供繁杂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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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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