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益临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我司将通过”以案说险“的形式向您介绍保险的相关知识。
以案说法
王女士,2022年4月为自己投保金佑人生附加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10份。
2023年3月1日,王女士因病住院,诊断为“乳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理赔审核发现王女士在2019、2020年、2021、2022年1月份分别在医院因乳腺疾病住院,投保时业务员已询问客户是否有住院记录,客户称无疾病,未住过院。
讨论:本案如何理赔?
理赔结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未进行告知的后果
根据条款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启示
对于解除保险合同,是退还所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这要判断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还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过失呢,一般可以全额退费,故意呢,一般只能退现金价值。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如果不履行告知业务,得不到保险保障,自身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