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普及小课堂

晓璐小路小鹿
创建于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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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日节目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迪尼在3月15日于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相关的法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例:就餐时,餐馆告知顾客不得自带酒水;娱乐时,KTV告知包间最低消费800元;购物时,商场告知高档商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上述规定均属于“霸王条款”,为无效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消费者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某产品,后该产品被证明是经营者故意售卖的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请求经营者三倍赔偿自己的损失,即向商家索赔300元;但因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所以可索赔的金额为500元。

消费者维权的方式

首先,收集证据,寻找以下相关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发票。

2)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历及医药费发票。

其次,当收集整理好维权凭证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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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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