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甲曾系金沙县新化煤厂职工,其在煤厂关闭后得到赔偿款,并用于高利息放贷,在获得高额回报后,其欲通过注册相关公司,借公司之名获取更大利益。
2012年3月通过他人在贵阳市注册成立了贵州天沅鑫投资有限公司,拿到该公司营业执照后回到金沙,与被告人郑某乙、杨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在金沙设立分公司,并租用金沙县鼓场街道(原城关镇)河滨路17号门面挂牌营业。
五人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同时也通过门面对外接待介绍公司业务,主推公司向外借款,月利率为2%,可随时取回本金,同时公司向企业、个人放贷,月利率为5%,手续简便。
因该公司不具备银行金融性质的借贷能力,且管理混乱,放贷款多数未能收回,导致各被告人未能如期支付各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及本金。公司从2012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吸收存款2900多万元,涉及借款人数135户,案发时尚有本金2100多万元未还。
2016年5月13日金沙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某、郑某甲等五人立案侦查,2017年11月3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5月28日提起公诉,2019年7月19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郑某甲、杨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四年等不同刑期,五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风险提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此外,检察官告诫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