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保护消费者权益,幸福人寿河南分公司在行动

L
创建于2023-03-13
阅读 116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根据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银行业保险业2023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银保监办便函〔2023〕180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公司宣传活动有序开展,切实强化消费者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素养。 幸福人寿河南分公司开展丰富多样的消费者金融教育宣传活动。在做好传统“保险五进”、关注一老一少、聚焦特殊重点人群等的同时,着力于提升活动的自主创新性,鼓励各部门各机构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现代热门宣传方式,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形式、多样化方式开展各类创新型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满足感与安全感。


       为切实维护进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幸福人寿河南分公司邀您共同学习有关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八项法定基本权利。



【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同时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自由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六、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七、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   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阅读 116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