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事业部】安全周周谈——第三十二期

孙公子
创建于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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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验分享

04:57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没有如果!

二、安全动向关注

中国外运:下发关于征求《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安全生产检查表》意见的通知

外运华中:安监部下发《关于开展好 2023 年第一期专职安全人员“集中学习日”活动的通知》

 安监部召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建设研讨会议

安监部下发系统单位《2023 年安全

“168”》(第 9 周)

物流事业部:2023年3月6日,物流事业部开展2022年度《冬季百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活动。本次活动以“春季安全生产”为契机,总结了2022年度《冬季百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与亮点,对活动期间表现优异的部门与个人进行了表彰。传达了中国外运、外运华中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物流事业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与春季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传达春季安全生产倡议书,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外运华中副总经理刘勇、物流事业部总经理周国勇等领导出席本活动并发表讲话,对春季消防安全、一线作业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从“人、机、物、环”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突出“关口前移”,强化“事前预防”,开展好安全管理强化年行动。物流事业部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技术部全体成员参会,驻外部门联线参会。

三、安全分享

省应急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规范举报受理流程,2023年3月8日,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总队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鲁应急发〔2023〕1号。

制定背景: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关注度越来越高,群众举报积极性不断提高,举报接办量和奖励金额不断攀升。通过举报渠道,从企业源头有效遏制避免了事故发生,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严厉制裁被举报核实企业,对各类违法违规企业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整改问题隐患,有效护航和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破解难题,从源头规范有奖举报工作,在认真总结并归纳提炼先进经验做法后形成《办法》,便于规范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

主要内容

  • 创新推动形成举报监管工作合力:《办法》采取8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受理做出规范,提高受理质量和办理效率,进一步深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凝聚举报受理共识,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尽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消除隐患、查处违法行为。

    

  • 创新规定举报受理基础能力建设要求:《办法》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办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的机构,确保受理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信息外部接收和内部运转系统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信息化的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辅助决策能力。
  • 创新细化举报渠道受理准则:《办法》对主要的网络、电话、信函、现场等举报形式,结合工作实际逐一做出受理说明,比如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隐患部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等信息;对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殡仪火化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者谎报瞒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同时,《办法》还根据工作实际,充分考虑无效举报、职业举报等现实问题,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之上,明确6种不予受理举报事项情形以及5种不予受理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情形。
  • 创新诠释举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保障举报人享有诸多权利,鼓励其积极举报的前提下,《办法》规定了举报人义务,规范举报人行为,杜绝不端举报。举报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举报义务,只要发现举报事项,就有权利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受理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举报事项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不得借举报之名牟取不当利益,不得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对依法依规的正确性受理结果应当予以尊重,不得无根据提出不合理要求;与受理人员沟通交流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
  • 创新加强举报数据信息应用:为了解安全生产举报的基本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重要支撑,《办法》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实行逐级报送,下级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区域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数据和受理类型、地域、行业等分布情况。上级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举报工作形势,提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建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举报受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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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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