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共成长 普法育未来
强制报告制度,老师也有
义务执行吗?
面对校园欺凌,学校
该怎么办?
老师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应该怎么做?
我们该学习的6条校园保护职责: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快乐成长的港湾。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学校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人格权保护
今天我在课堂上调皮捣蛋扰乱课堂秩序,李老师便当着全班同学辱骂了我,还使用木棍狠狠地打了我的手心。 李老师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遵守课堂秩序,做一个文明守礼的好学生。
禁止变相开除学生
张老师说我太笨了,每次考试都是班上倒数第一,还说我经常在课堂上捣蛋影响其他同学,让我明天开始不要去学校了。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禁止学校向家长推销或要求购买指定商品和服务
学校要求我们每人交1000元用于购买校外辅导书。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学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因为我父母是收废品的,同宿舍的小强给我取了一个难听的绰号,叫我“破烂王”,还让班上的同学都不跟我玩。
小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凌,该法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我把小强欺负我的事情告诉了班主任谢老师,但是谢老师说小强只是在开玩笑,我该怎么办呢?
谢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如何处理学生欺凌,该法第三十九条进行了规定:
1.立即制止学生欺凌行为;
2.通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3.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4.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我不想去学校上学,因为教美术的王老师在上课时总是讲一些黄色笑话,还在晚上的时候给我发消息,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王老师的行已经构成了性骚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及时告诉父母和学校,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发现性侵害、性骚扰学生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保法》对学校保护的17条规定:
《未保法》第25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未保法》第26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未保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保法》第28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未保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未保法》第30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未保法》第31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未保法》第3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未保法》第33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未保法》第3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未保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保法》第36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未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保法》第3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未保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保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未保法》第41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家庭,也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学校应携手社会各界通过法治教育从源头上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