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移交移送等案件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报领导批准后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申请复检期限(15日、7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4、责令改正及复查期限(合理、10个工作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关于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统一规定,但行政行为一定要合理。举例说明: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中发现未办理使用登记等违法行为,其整改期限至少应大于行政相对人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发证的期限。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整改期限届满后也应该及时复查,2022年7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5、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时间(10日、15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6、办案期限(90+30+?):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7、查封扣押期限(30+30、30+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一般最长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一个月(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特殊情况下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8、告知到决定期间(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
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60日+、6个月或X、60日+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最短期期限60天,法律超过60天的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一般是6个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15日“的特殊规定应从其规定;价格等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时间(60日行政复议+15日行政诉讼)。
10、行政强制执行期限(权利届满+10日+3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