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3402776的简篇

用户3402776
创建于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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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亲生女儿的彩礼建成的老房子,在父亲离世后,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却全部被外姓继子夺走,亲生女儿分文没有,诉讼十余次,

历时近五年,毫无结果,天理何在?

我父亲余某水系昆阳镇皇岙村村民,与我母亲徐某绿共同生育有我、余某莲及余荣祥(后去世)。后我母亲徐某绿与父亲余某水离婚。我与妹妹余某莲协助父亲余某水于1972年间(余某莲时年17岁,余某莲时年14岁)与邻居邹某苹调换地基两间及余地一块。1974年间,我订婚后,将所收之彩礼用于购买建材(砖石、石灰、竹木等),在余某水和我与妹妹的共同努力并由左邻右舍帮忙下,建成平房两间供一家四口居住生活,后我与妹妹于1975年12月期间先后出嫁成家。余某祥于农历1976年7月28日溺水去世,之后,余某水让我携夫回皇岙村家居住生活,拟将我丈夫招为上门女婿。我回家后另又在前述调换的空地上盖了半间房屋后继母来作为猪棚养猪。后因村里不接纳已嫁的我回家承继村民权益,我无奈于3个月后又回到夫家村社生活。之后,余某水于农历1976年10月间另娶谢某青,谢某青带来黄某迪和黄光岳,黄某岳到来后将另外一半空地用毛竹搭建了半间简易棚。黄某迪读书至高一后辍学,其辍学后就在社会上晃荡,后其因在金华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其出狱后不久,余某水就于农历1995年10月15日去世,谢某青也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几经岁月变迁,我们姐妹共同已建成三间房屋,分别为昆阳镇皇岙村师范路71号、73号、73-1号。2020年3月,师范路71号、73号、73-1号均被列入昆阳镇的拆迁范围,拆迁编号分别为:71号为HA13-3、73号为HA13-2、73-1号HA13-1),2020年4月16日,黄某迪私自与昆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该三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1760757元),本人知悉后前往昆阳镇拆迁办说明情况,后昆阳镇人民政府将之前与黄某迪签的协议作废,并重新与被告黄某迪签订了师范路71号(HA13-3)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713461元,其中坦地补偿32132元)并将三间房屋周围的余地均签给了被告。之后,黄某岳也与昆阳镇政府签订了师范路73号(HA13-2)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676401元,其中坦地补偿7676元),由于被告黄某迪与第三人黄光岳对73-1号(HA13-1)的房屋拆迁补偿产生争议,黄光岳于2020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黄某岳、黄爱迪一人一半。后黄某迪又于2020年11月24日以师范路73号(HA13-2)的拆迁补偿款为争议标的提起诉讼,后撤诉。在该两个案件中,我与余某莲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参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但均被法院驳回。之后,我与妹妹余某莲以自己作为原告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平阳县昆阳镇皇岙村师范路71号、73号、73-1号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款中62.5%归我和妹妹所有。理由是黄某迪与黄某岳及生前居住老屋73-1号系我和妹妹与父亲共同所建,属于共同共有,在父亲去世后,应先将二原告享有的份额析出后,剩余部分才为余某水的遗产,余汝水才有处置的权利。但很不幸,法院再一次驳回了我和妹妹的诉讼请求,我们之后又经过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等所有的法律程序,但是每次法院、检察院都没有能够对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也没有采纳我们提供的相应证据。我和我妹已经被这些事搞得筋疲力尽,但我们不想放弃,这个所谓的传承余氏血脉的唯一姓氏,也都被黄*迪改了回去,如今的黄*迪与我们余家没有任何的关系,连唯一的姓氏他都改了回去,已从根本上否认了与我们余家的关联。这样的人却夺走了本属于我和妹妹巨额财产,这实在是有违情理、天理和法理。为此我们再次呼吁恳请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引起关注和重视,能够对于我们的情况予以深究调查,给予我们公平公正,我们相正义不会迟到,只是可能会晚一点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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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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