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开始,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对个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实施部分有所调整,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调整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023年2月24日,湖溪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湖溪镇后山店村,有建筑垃圾被倾倒在一处水池旁,经查证后发现是村内某户人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运送至统一的临时堆放点,被随意倾倒在村内空地上。当天,我局对当事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这也是我局适用新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处理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首个案件。
温馨提醒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