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十堰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开出今年首张轻微违法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2月27日,有乘客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投诉,其乘坐鄂CDA6**9出租车从万达广场到湖北医药学院期间,驾驶员存在使用不文明用语的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确认鄂CDA6**9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驾驶员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承诺及时改正,同时主动向乘客致歉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符合《十堰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16项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决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是交通运输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十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继续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执法服务水平,让交通运输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