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枯草岂能一烧了之,歌山镇处理两起焚烧枯草行为

歌山中队
创建于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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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随着天气转暖,森林火险等级升高,农户也进入春耕播种准备,随意焚烧秸秆枯草的行为也逐渐增加,这不仅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也极易引发火灾、破坏土壤质量。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歌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大对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现曝光两起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案例一:歌山镇林头村东阳江生态廊边露天焚烧枯草

  2月22日,歌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林头村东阳江生态廊边有人在露天焚烧枯草,执法队员赶到现场发现火已被消防队扑灭,廊道两侧的枯草已被火烧的灰烬,还蔓延到了周边的山上,过火面积达15亩左右,当事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歌山镇乾兴村农田露天焚烧枯草

  3月2日,歌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乾兴村农田有人在露天焚烧。执法队员赶赴现场,发现农田上方浓烟滚滚,田里的几堆枯草正在燃烧,过火面积达2亩左右。执法队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我镇将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露天焚烧的危害,共同呵护东阳的蓝天白云。执法队也将扎实做好春季露天焚烧巡查的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歌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呼吁大家自觉制止露天焚烧行为,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的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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