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和违规野外用火的发生,大力保护我区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此通告。
一、规定每年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 日为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焚烧秸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防火检查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六、各乡镇、村要加强对放牧人员的管理教育,严防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七、各乡镇、村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痴、呆、傻等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的管理,以及加强对法定监护人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监护和管理,严防其野外纵火。
八、森林草原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巡查。
九、全区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教育,严禁学生野外玩火,严防引发森林火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林区内吸烟以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对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火情报警电话:12119,应急管理局电话:0352-8016065,林业局电话:0352-8012410)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