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增收措施清单

简篇用户3733902
创建于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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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带动脱贫人口达50人以上且带动对象收入增幅达15%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电商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品牌培育、物流仓储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各乡镇(街道)蔬菜种植扶贫协会会员在项目实施期限内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户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对贷款用于产业发展的脱贫人口,给予 5 万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3 年的全额贴息,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给予追加 5 万元免担保的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区乡村振兴局)

       4.扶持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将闲置房屋等资源改造为乡宿、乡游、乡食、乡购、乡娱等休闲旅游经营实体,对脱贫人口开办农家乐、民宿且实际经营的可以从财政衔接资金中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局)

       5.对到省外务工且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

       6.对组织当地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脱贫劳动力,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期间按照 60 元/人/天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 20 元/人/天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对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 5 人以上就业,且稳定就业 1 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 15%给予就业奖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对脱贫人口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 800 元/人/月的标准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

      10.对返乡入乡的脱贫人口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 3 年内返乡入乡创业的脱贫家庭大学生,优先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对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每年每生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雨露计划补助帮扶。(责任单位:区乡村振兴局)

      12.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帮扶救助功能,每年可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 15%用于帮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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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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