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的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我国汉语言文字已经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并采取“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我园积极开展语言文字专项教育宣传活动。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总原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
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推广普通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村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规范标准
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应用水平显著提高。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编辑:保教部
审核: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