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老年客户定期存款利息异议的和解处理

星辰
创建于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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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内容

客户XXX于1998年11月28日在某支行存入一笔一年期的定期1.2万元,某支行开具存款凭证给客户(即原存单),2022年2月16日,客户到另一营业所办理销户,计算出本息合计13316.97元,客户因对存款利息有异议,现场撤销交易并更换了存单,更换的存单转存标志栏有“转存”字样,客户据此到开户网点某支行提出异议,要求按约定转存的定期利率支付利息。

二、投诉处理过程

    接到客户异议,某支行向客户进行如下解释工作:一是某支行立即调阅了开户原始档案,确认客户在开户时填写的“定期储蓄存款凭单”上“到期是否自动转存”栏未勾选,即未约定到期自动转存,根据1992年12月11日生效的国务院第107号《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记付利息”等规定,某支行定期存款计息方法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不存在少计付客户利息的情况;二是客户更换的存单带有“转存”字样的问题,原因为客户清户后又提出异议,进行清户撤销交易,原存单因已打印清户事项,只能做为交易档案收回,更换了存单给客户,更换的存单存入日期为换单日即2022年2月16日,起息日不变仍为1998年11月28日,某支行2000年7月8日以后新存入的定期均有自动转存,故系统在新更换的存单上打印了“转存”字样,但客户实际是在2000年7月8日前存入,开户时未约定自动转存,故原存单无“转存”字样,客户不能以后来更换的存单上有“转存”字样,要求某支行履行在开户时未约定的责任,在利息给付时,应以开户时的约定(即开户存款凭单和原存单记载事项为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支付。

    客户对某支行上述解释无法接受,于九月初再次到网点提出异议,坚持要求补偿定期转存全额利息,某支行工作人员现场安抚无效,邀请客户到VIP室进行协商解决,客户不接受邀请并在现场砸玻璃推凳子,严重影响某支行的正常营业秩序,过后,某支行邀约客户来网点协商解决客户不接受,并向消保中心和银监投诉。

三、以案说险

    经消保中心协调,报经上级行同意后,某支行与客户达成一致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向客户补偿7500元。上述老年客户定期存款利息异议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一是针对老年客户的投诉要快速和解,不适过长时间与客户纠缠,影响银行声誉;二是针对导致纠纷的“未转存的存单,更换存单后转存标志栏有“转存”字样”的系统瑕疵,要及时上报系统更新,以防出现同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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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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