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 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 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 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 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 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 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 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 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 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