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3日,本人在阿里巴巴旗下公司淘宝特价版APP(淘特)电商平台的电商“如瓷得意旗舰店”(企业名称:南通趣交游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91350203MA2XXYGU0C,住所:如皋市城南街道范扬新村5-108,法定代表人:郑统)下单购买了一些装饰用墙纸,用我及家人的三个手机淘特账户共下了八个订单。2022年12月15日08:21时订单物流信息显示:圆通快递先锋镇公司快递员宋永红(电话:15862763059)已揽收,2022年12月16日04:45时显示快件已由江苏省南通市先锋镇公司发出,2022年12月17日08:32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异常提醒:由于包裹激增,人力不足,可能导致包裹派件延迟,预计解决时间2022-12-19 00:00,请您谅解。
但此后就一直没有物流信息更新了,2022年12月25日前后,我多次与商家联系询问为什么包裹物流信息一直没有更新,包裹寄到哪了?商家回复说,因疫情原因会晚到几天,让我耐心等候两天,但一直到2023年1月1日,包裹也一直未收到,物流信息也不再有更新,电话询问商家,商家回复说他们也不知道,会帮我催促物流公司。2023年1月6日,我致电圆通快递公司询问该批包裹物流是怎么回事,圆通快递客服查询后回复说,根本就没有这几个快件,是商家虚假发货,根本就没有实际发货。我质问到,那为什么淘特电商平台会有这些包裹快件的完整物流信息显示?你们物流没有收件扫描、发运怎么会有物流信息显示?圆通客服说他们也不清楚,要去问淘特电商平台了。
2023年1月9日12:28时我再次与商家沟通,此时,在证据面前商家不得不承认他们实际没有发货,因为货物早就没有库存了,并要求我退款了事。于是我即致电淘特平台客服进行投诉,淘特客服表示会去调查了解,如情况属实会对商家给予处罚,但随后就不了了之,没了音讯,也没有给我任何回复和说法,三天后我再次向淘特平台投诉,客服还是以一副无所谓的官腔应付。
2023年1月11日16:32时,我再次致电淘特平台投诉,并告知前几次投诉非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和解决,平台还将我其中二个订单的货款自动支付给商家了,如平台再以这种消极的态度对待消费者的投诉,我必定向消委会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淘特客服当即表示马上安排人员去做调查处理,尽快给我回复和解决。但是直到1月21日,也未得到淘特平台、商家的任何回复和处理,反而是淘特平台将我其他几个订单的货款又全部支付给了商家,平台显示该几笔交易成功完成。但圆通物流信息仍停留在2022年12月17日的物流异常提醒阶段。
2023年2月2日,我最后一次致电淘宝淘特电商平台,再次反映上述情况,先后拨打淘特客服电话9510277三次均被转接到淘宝天猫客服电话9510211上,淘宝天猫客服说他们无权处理淘特的消费投诉,帮我转到淘特客服去,但每次一转就听到语音提示“你不能拨打这个号码”,然后就被自动挂断了,于是我不断拨打9510277电话,终于打通,淘特客服表示会尽快处理。当天下午3:45时,淘宝天猫客服(9510211)致电给我,说是了解了情况,建议给我做退款处理,我表示不接受,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第55条规定,给予三倍赔偿,淘特客服表示不可能的,并挂断了电话。下午16:04分淘宝天猫客服(9510211)再次致电给我,说是跟商家沟通了,尽快补发货给我,我表示不需要了,我已经在别的电商平台购买了,坚持商家要按《消法》规定给予三倍赔偿,淘宝客服表示绝对不可能,于是电话挂断。
请注意,一方面,此前我一直是拨打淘特客服9510277,但总是被转接到淘宝天猫客服9510211上,淘宝客服说无权处理,但每次假装转接到淘特客服,但总是转不过去,语音提示我无权拨打淘特客服电话。很明显因为我多次向淘特平台投诉平台商家欺诈,被淘特拉黑了。当天下午,之前口口声声说无权处理向淘特投诉的淘宝天猫客服却两次致电给我,提出所谓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淘宝客服的方案不是退款了事,就是重新补发货给我,说明他们也很清楚其平台商家确实是进行了虚假销售和消费欺诈,但他们就是不愿意对违法违规的商家进行处罚,反而是极尽全力地予以包庇纵容。在与淘宝、淘特客服的多次沟通、投诉过程中我反复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但他们根本不在乎、不理会相关法律规定,甚至表现出对上述相关法律的极度蔑视和排斥,所谓依法经营,在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平台中只是一个廉价的笑话。
这两年的“蚂蚁金服”事件就是以马云等为首的阿里巴巴互联网电商暴发户们狂妄自大,蔑视法律、践踏法律的最典型例证。这些自以为是的暴发户们勾结外国资本,在中国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法律漏洞疯狂地巧取豪夺,自以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不过是他们巧取豪夺、任意欺诈、大肆敛取不义之财的法外之地,他们狂妄地认为,是他们这些所谓互联网新贵们创造了这个时代,所以任何法律在他们面前都只是可以随时抛弃的破抹布而已。
从此次淘特电商平台购物的前后来看,商家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货物的情况下还接受客户下单,并收款,为了隐瞒虚假销售行为,勾结圆通物流公司人员编造虚假的物流信息欺骗客户,在客户询问的时候还继续欺骗,以疫情原因物流会有所延迟为由继续进行欺诈,而事实上是其根本就没有相关货物可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消费欺诈,圆通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帮助商家编造虚假的物流信息(没有物流公司的物件扫描程序,物流信息是不可能上传到网络销售平台上的),物流公司事实上已成为商家销售欺诈的共犯。淘特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切实行动核实调查,净化网络销售环境,惩处虚假销售、欺诈客户的不良商家,还极力劝说消费者接受退回货款息事宁人了事;甚至在明知商户没有发货,存在销售欺诈,消费者已经多次向平台投诉,要求停止向商家付款的情况下,还让平台自动将消费者的货款全额支付给了对消费者进行销售欺诈的商家,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也构成了相关违法商家销售欺诈的共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消费者未进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商平台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本人前后共八笔订单消费,虽然每笔消费金额不大,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因给予消费者每笔订单不低于五百元的赔偿,并退回全部货款。淘特电商平台及圆通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商家及淘特电商平台运营商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29日11:13时,本人向江苏省南通市政府服务热线0513-12345进行了投诉,南通市政府热线随即通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1月30日11:52时,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女性工作人员(0513-87537301)致电给我了解情况,并表示他们会尽快调查核实情况,我问需不需要我提交相关订单、物流信息、录音等证据材料,她明确表示暂不需要,让我先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时才提供。
2023年1月31日10:52时,如皋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一男性工作人员用上述电话致电给我,说他们已去调查了解过了,不存在反映的情况,2022年12月17日的物流信息没有变化了,是因为当时疫情原因物流紧张导致的,而且这段时间对该商家的投诉有很多,不止你一个。我说,我的订单跟疫情及物流紧张没有一点关系,是商家根本就没有货,也没有发货,却伪造了完整的物流发货运单信息对我进行欺诈,这已经得到圆通物流的确认,在我与商家的沟通中,商家最终也承认了他们确实没有货,所以并没有实际发货(这些对话沟通我均做了截图等证据保全)。这位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男性工作人员听后立刻声嘶力竭地指责到,那你为什么不把订单号等相关证据告诉我们,我说,不是我不给你们,而是昨天你们的工作人员说暂时不要的,你如果要我现在分分钟就可以发给你,请告知电子邮箱或地址。这个工作人员凶神恶煞般地吼道,没有邮箱,没有地址,你最好把投诉给撤了,我们不受理你的投诉。问他姓什么,他不等我把话说完就直接大力把电话挂断了。我将电话回拨过去,但始终没人接听了,此后连续三天我多次拨打该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看样子是将我的电话号码拉黑屏蔽了。
对于江苏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前后态度如此巨大的变化,我一头雾水,不知是什么原因。一位南通的朋友点醒我说,初九、初十是南通许多民营企业开工的日子,往往都会给员工发开工红包,南通这里的民营企业给员工发的开工红包往往金额都比较大,比你们广东的要大多了,你们广东叫开工利是,是象征性的,而南通这里这是实质性的。你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这个时间去企业核查消费者投诉的事,收到老板一个大大的红包(一二万元都算是少的了)是顺理成章,在正常不过的事了。拿了老板的钱财,替老板消灾,为老板效力说话也就很自然的了。这下我真的无语了。
2023年1月31日11:03时,我致电南通市政府服务热线(0513-12345)反映了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对消费者投诉的恶劣态度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去查处,但此后就再没有了消息。
正因为有电商平台的包庇纵容,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甚至贪腐受贿,这种消费欺诈行为在阿里巴巴旗下淘特电商平台是司空见惯的。这不2022年11月1日20:11时,我在淘特平台经营商淘灵旗舰店(企业名称:河南邓州市昌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91411381MA468DRF3N,地址:邓州市仲景路与教育路交叉口东200米,法定代表人:李曼)下单购买的宠物火腿肠(订单号:2994725989509136084)又再次遭遇消费欺诈,商家一直无理由拒不发货,直到2023年1月29日14:02时才“发货”,物流单号:极兔速递JT3022606083820,但直到目前还一直处于等待揽收状态,与极兔物流公司联系,确认为虚假物流单号。
从此次消费者维权投诉的经历来看,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是《电子商务法》,再或是《行政法》《公务员法》等各项法律,在许多的民营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乃至某些国家市场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公务人员来说,都是一种只有弱势群众或普通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的规定,对他们这些自认为的所谓强势群体来说只不过是一种可以完全忽视的摆设而已。法律在这些人或企业面前是没有威严、尊严可言的,是可以随意抛弃的破抹布,只有资本和利益才是他们至高无上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