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
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
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
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
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
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
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
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一) 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 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会;情节特别产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楼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信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