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晨会云课堂🌻
11月2日 农历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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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人:江源办税服务厅 徐萌
政策速递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收政策解读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微党课
第二批主题教育总要求
学思想 强党性 重实践 建新功
枫桥式税务所经验分享
为了推进“枫桥式税务局”江源区税务局积极对接社保、医保两部门,推出税务社保医保“一厅联办”便民服务窗口,实现税务、社保、医保,三部门“业务联办”。并与政务大厅入驻银行对接,实现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等多种渠道缴费,使江源区缴费人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大大提升缴费效率。
同时我们安排了辅导专员,给不熟悉办理流程的缴费人提供帮助,税务、社保、医保、银行工作人员入驻窗口,可以有针对性的提供个性化辅导。
“我们对‘一厅联办’便民服务窗口设置进行了优化调整,业务办理流程清晰,取号叫号规则更贴近缴费人需求,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提升组合联办新模式的服务能力,探索更多部门对接协作新模式,努力打造化解机制更优、解决问题更快、协同共治很好的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
所遇皆美好
生活向阳,人生向暖,愿在每个平凡的日子里,都有无数个细微的美好!在生活中找到幸福的平衡点,永远善良向上,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