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间,闫某在担任原XX信用联社Z信用社主任、魏某在任XX信用联社X信用社副主任、主任、田某在任XX信用联社业务部、业务拓展部、零售业务部、个贷中心等部门客户经理期间,明知周某某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仍接受周某某等人请托,在相关企业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周某某等人贿赂,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违法发放贷款,为周某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闫某非法收受周某某等人给予的香烟、购物卡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8800余元;魏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实物的方式非法收受周某某等人给予的钱款、车辆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90552元;田某多次收受周某某、冯某等人的苏烟、金鹰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61600余元。
该案件涉案金额55250万元,其中,闫某涉及违法放贷金额27100万元、魏某涉及违法放贷金额28150万元、田某涉及违法放贷金额53100万元。剔除三人发放贷款的重复部分,涉案金额累计为55250万元。截至2022年9月末,剔除实际收回风险贷款金额,预计损失贷款8163.70万元。
二、违法违规后果
(一)内部问责。XX农商行于2020年9月1日给予闫某、魏某、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监管问责。XX银保监分局2020年9月15日分别给予闫某、魏某、田某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5年、2年处理。
(三)党纪问责。XX区纪委于2020年8月21日给予闫某、魏某开除党籍处分。
(四)法律责任。2021年7月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魏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违法放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闫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违法放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违法放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魏某、闫某、田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十二万零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魏某违法所得九十九万零五百五十二元、闫某违法所得八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案件原因分析
(一)守法合规意识淡薄
一是合规意识淡薄。闫某、魏某、田某在周某某等相关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单证收集不全、不符合贷款要求的情况下,为企业从银行贷款提供帮助,明显违反贷款相关制度,严重损害了银行利益。二是风险意识淡薄。贷前调查未尽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未仔细研究分析,贷后检查不到位,虽然履行了相应的检查程序,但未对贷款资金去向深查细究,以至于贷款资金被有关企业挪用归还贷款未被发现,从而形成风险。三是法纪意识淡薄。从三人犯案的过程看,从接受客户吃请开始,到收受客户烟酒、购物卡,逐步发展到主动向周某某等人索取奔驰轿车、现金等,可以看出其置党纪国法及本行内部规章于不顾,在明知周某某等人组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仍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周某某恶意套取银行资金,从中捞取好处。借款人为了能够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从而对生产经营、收入、用途等方面加以修饰、包装,以接近于完美的虚假事实展示给银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非合规的目的。四是私欲膨胀。闫某收受周某某等人烟、酒、购物卡,田某收受烟、购物卡、现金等财物,魏某收取周某某等人的金钱、车辆用于个人消费,由于其个人物欲的膨胀,致使在金钱诱惑面前丧失底线,盲目采信客户提供信息,故意隐瞒调查事实,美化、编造调查报告,帮助周某某等经营的企业非法获取银行信贷支持,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二)内控管理薄弱
闫某、魏某、田某等三人在任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期间从事信贷工作,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廉洁意识淡薄,思想防线不牢,导致触犯法律底线。究其原因:一是其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在金钱诱惑面前丧失了底线。二是甘于被借款企业“围猎”,利用其手中的信贷权力,接受利益输送。三是内控管理薄弱,存在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干部员工重营销、轻管理思想依然存在。调查人员重视程度不足,未严格落实贷款影像资料齐全性、完整性要求,客户经理贷前贷款调查流于形式,未按照贷款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要求深入细致调查,未从多方面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需求进行考证,贷款调查不实、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从而导致了涉周某某相关企业贷款存在的违规问题未及时被发现。四是合规理念尚未完全建立。原XX农商行未能处理好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合规案防培训、廉洁警示教育存在形式化、简单化问题,未能真正入心入脑,外化于行、内化于心,部分员工违规操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出现极少数员工丧失道德底线的情况。五是调查人员与借款人非正常往来,协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
(三)制度监管缺位
一是授信审查审批环节对贷款资料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审查审批贷款,审查、审批岗未严格执行资料完整性、要素齐全性复核要求,未在审查、审批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足,未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功效,审查审批过度依赖客户经理撰写的调查报告和口头汇报,在调查报告中未揭示风险或故意隐瞒风险的情况下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意见;三是调查人员与借款人非正常往来,协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审查审批人员履职流于形式,导致监督缺失,内部控制失效;四是对基层支行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虚假资料无法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失衡;五是上级行社弱化对基层行社的内部控制,未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监督缺失,从而导致个人决策,忽视集体决策。
四、应对措施
(一)完善内控机制
1、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强化贷款管理。严格落实贷前调查制度。由客户经理双人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架构,通过行业分析、财务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还款来源分析、风险分析等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信用评级情况进行授信额度测算后报审批;在贷款决策审批方面严格执行授信审慎准入原则。严格核实借款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和购销合同等资料,确保贷款项目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授信额度科学合理;提升贷后管理水平,做好首次贷后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核实贷款资金流向,对于贷款资金用途挪用的客户及时进行提前清收,确保客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不断强化员工的行为管理和警示教育工作,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剖析和遵纪守法意识培训,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对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树立守法经营、按章办事的经营理念。
4、持续加大问责惩处力度。采取公检法等外部力量组成工作组清收不良贷款,在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同时加大对银行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
(二)明晰责任,持续强化廉洁风险排查
1、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强化责任担当,统筹推进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集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重要领导责任三个责任类别,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了责任分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3、深抓作风建设,推进“四风”整治,紧盯重要节日,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督查,下发廉洁自律提醒和排查通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
(三)完善制度,构建合规案防长效机制
1、修订完善信贷流程制度。将权力纳入制度的笼子,通过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让信贷全流程操作都能有制可循、有据可依,并根据操作实践不断跟进制度修订、完善、补齐短板。
2、强化检查力度。农商行信贷管理部应定期不定期对支行贷后检查工作做抽查和重点检查,尤其是大额贷款的贷后情况,对其贷款资料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做全方位的检查和梳理。信贷管理部应定期组织部门员工,对授信环节的资料审核进行检查,并且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合规管理部、纪律监督室、审计部等部门。
(四)强化队伍管理
严格员工行为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关注员工生活,树立监察权威,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持续规范员工异常行为风险排查,确定违规界定标准和追责模型,健全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机制,建立“正面有规范、反面有禁令、违规有处罚”的监督惩戒机制,严防内部滋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