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丨让买卖银行卡行为无处可逃

用户3140468
创建于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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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能否租借给别人?”“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出售会有什么后果?”近年来,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简单来讲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 

       典型案例:2021年7月,张某受王某、孙某安排,用身份证注册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后,又到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仍将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和孙某。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81.50万元。张某以“帮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下面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银行中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吧~

       1.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涉嫌违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理解并配合银行/支付机构的尽职调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第十八条:......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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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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