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麻了,炒股必看之操纵股市割韭菜后被法院开天价罚单?

周钰淇律师团
创建于2023-02-04
阅读 0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罚麻了,炒股必看之操纵股市割韭菜后被法院开天价罚单?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裁判思路
(2023)沪律执第061号
前情提要:
案例①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迪贝电气、惠发股份、海鸥股份、世纪天鸿、君禾股份等七只股票。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113841668.39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案例②采用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卖出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等手法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世威,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培峰,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青田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斌,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学文化,住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翔,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住宁波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磊,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住怀远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维鹏,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志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秀妍,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学文化,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敦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住衡阳市蒸湘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宇昂,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学文化,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武伟,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靖宇县人,大学文化,住靖宇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饶大程,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住杭州市滨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一,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学文化,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飞,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紫萍,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冉彬,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学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勇,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射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振操,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大学文化,住黄梅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禹玉宏,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专文化,住邵东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昕,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湘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倞,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雨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大专文化,住内江市市中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詹志伟,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芳,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娟,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昱冀,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住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泽南,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专文化,住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妍,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住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山东、龚世威、张培峰、王杰、周磊、刘斌、万翔、贺志华、武伟、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李一、张飞、吕宇昂、周敦颐、金秀妍、禹玉宏、冉彬、罗湘成、刘昕、谢倞、谢雨辰、吴振操、潘勇、詹志伟、潘芳、周娟、黄妍、陈昱冀、周泽南犯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以及被告人曹维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浙07刑初40号刑事判决。罗山东、龚世威、张培峰、王杰、周磊、刘斌、万翔、贺志华、曹维鹏、金秀妍、周敦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操纵证券市场事实
被告人罗山东系湖南某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冉彬系其秘书,罗湘成系公司财务人员。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罗山东陆续招聘被告人谢雨辰、禹玉宏、谢倞等人为股票交易员,在成都为其进行股票交易。2016年下半年,罗山东开始通过民间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冉彬负责联系、对接配资事宜,罗湘成负责为其进行股票交易、配资所需资金的调转,罗山东通过冉彬或直接向交易人员下达股票交易指令,谢雨辰、禹玉宏、谢倞等人按照罗山东的指令进行操作。2017年初,为规避监管,罗山东派刘昕、谢倞到长沙设立操盘点进行操作,派禹玉宏到深圳操作,谢雨辰继续在成都操盘点操作。刘昕、禹玉宏、谢雨辰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将罗山东实际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的交易、持仓、盈亏、可用资金等情况制作报表,并由谢雨辰汇总后报罗山东。
2016年7月,被告人龚世威与被告人潘勇、吴振操共同成立武汉汉鼎立天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潘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勇与吴振操为股东,龚世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潘勇是资金部主管,负责找配资的资金方、联系配资业务,配资来的证券账户交给风控部统一保管;吴振操是风控部负责人,被告人潘芳协助吴振操工作,两人保管公司所有的证券账户,对账户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制作报表报给龚世威,便于龚世威指挥操纵股票;业务部负责人詹志伟,负责联系需要配资的操盘方;财务部负责人周娟,负责工资发放、配资保证金转款;操盘部根据龚世威的指挥进行股票操作,为规避监管设有三个操盘点,使用无线网卡进行操作。
被告人王杰2017年开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被告人陈昱冀、周泽南系王杰手下工作人员,根据王杰的指令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罗山东团伙、被告人龚世威团伙、被告人王杰团伙,单独、联合或伙同被告人周磊、李一、张飞以及何某2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迪贝电气、惠发股份、海鸥股份、世纪天鸿、君禾股份等七只股票。
被告人吕宇昂2015年开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2016年11月开始为罗山东配资,至案发,日配资额逐渐达到并长期稳定在2亿元左右,在明知罗山东使用其提供的配资资金及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下,吕宇昂为赚取配资利息仍长期为罗山东配资,从罗山东处赚取利息870万余元。被告人张培峰、金秀妍2016年开始从事配资业务,为罗山东操纵迪贝电气提供配资。被告人周敦颐2017年3月开始从事配资业务,被告人饶大程、曹维鹏、王紫萍均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期间与龚世威相识,六人均提供资金帮助操纵股票。
具体事实如下:
(一)罗山东团伙、何某2共同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
2016年11月,被告人罗山东开始买入道森股份,何某2与他人合作买入广州发展,罗山东为拉升股价、何某2为了出货广州发展,同年12月两人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操纵道森股份与广州发展。罗山东指派冉彬、刘昕、禹玉宏,何某2指派黄某2、刘某5负责具体操作,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进行操纵,罗山东还将部分道森股份倒仓给何某2,何某2则将部分广州发展倒仓给罗山东。罗山东、何某2控制、使用的83个账户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4日至17日间共49个交易日持有道森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在2017年1月13日至2月7日,有2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罗山东、何某2通过操纵道森股份获利74716867.31元,操纵广州发展获利219182828.66元。
(二)罗山东团伙、龚世威团伙、王杰团伙、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吕宇昂、周敦颐合谋操纵迪贝电气及金秀妍、张培峰为罗山东团伙操纵迪贝电气提供配资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山东利用自有资金及从被告人吕宇昂、金秀妍、张培峰处获得的配资买入迪贝电气,7月底罗山东与被告人龚世威联系,请龚世威帮其出货。8月2日罗山东与龚世威在吕宇昂处指挥操纵出货迪贝电气,但出货未能成功,迪贝电气股价跌停。应罗山东的请求,吕宇昂、被告人周敦颐利用周敦颐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买入2000余万元迪贝电气。此后迪贝电气股价又连续跌停。8月7日罗山东又开始连续买入迪贝电气,期间向吕宇昂、金秀妍、张培峰等人配资。9月中旬,罗山东联系龚世威,称已经持仓6亿余元迪贝电气,提议共同操纵迪贝电气。龚世威遂联系了王杰、饶大程、曹维鹏、王紫萍共同买入迪贝电气,王杰投入资金约1亿元,曹维鹏、饶大程共投入资金约1亿元,王紫萍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期间龚世威与王杰派人到长沙查看罗山东的持仓情况。在龚世威、王杰、曹维鹏、饶大程、王紫萍买入迪贝电气期间,罗山东则趁机卖出迪贝电气。上述被告人控制、使用的121个账户组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迪贝电气,在2017年5月19日至11月10日间全部119个交易日持迪贝电气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7年6月21日至11月1日间56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2017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连续10个交易日交易占比达到67.22%。
罗山东在操纵迪贝电气期间,经人介绍向金秀妍配资,金秀妍在2017年5月为罗山东提供配资资金1亿元、同年7月为罗山东提供配资资金1.5亿元。金秀妍为罗山东提供配资过程中,其提供给罗山东使用的证券账户多次收到监管部门关于迪贝电气的警示函,但金秀妍仍继续为罗山东配资,并提供规避监管的建议。金秀妍从罗山东处赚取利息356万余元。
罗山东在操纵迪贝电气期间,向张培峰配资,张培峰将其控制、使用的六个信托产品账户交给罗山东使用,账户内共有资金1亿余元,期间,上述信托账户因涉嫌操纵迪贝电气被交易所调查、发函警示,张培峰仍继续将上述账户提供给罗山东使用。
罗山东操纵迪贝电气获利134832392.25元,龚世威、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共亏损30759838.57元,王杰亏损6222157.02元。
(三)罗山东团伙操纵惠发股份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罗山东利用其控制、使用的31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惠发股份,账户组在2017年8月4日至28日间全部17个交易日持惠发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7年8月4日至23日间5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罗山东操纵惠发股份获利14290397.64元。
(四)龚世威团伙、李一、张飞合谋操纵海鸥股份
2018年1月,经被告人龚世威提议后,被告人李一同意共同操纵股票,并派操盘手到龚世威公司,利用李一控制、使用的账户,根据龚世威的指示买入海鸥股份。被告人张飞得知龚世威买入海鸥股份后,也利用其控制、使用的账户买入海鸥股份,龚世威得知张飞买入海鸥股份后,遂向张飞提出,由其统一指挥操纵。龚世威、李一、张飞利用其控制、使用的121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海鸥股份,账户组在2018年1月18日至3月20日间的39个交易日中有38个交易日持海鸥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8年1月11日至3月20日间35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李一、张飞操纵海鸥股份共获利55727565.48元,其中李一获利1100万元,张飞获利100万元。
(五)周磊、龚世威团伙合谋操纵世纪天鸿
被告人周磊系宁波一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私募产品,2018年3月因公司基金经理离职,周磊接手公司理财账户中的世纪天鸿股票,并通过向他人配资继续大量买入世纪天鸿。同年5月,周磊联系被告人龚世威帮助出货,双方约定获利分成后,开始实际操纵,龚世威陆续为周磊接货1亿余元世纪天鸿。6月15日开始世纪天鸿股价连续跌停,之后龚世威与周磊经商议,决定继续共同买入世纪天鸿,龚世威投入约3000万元,周磊的持仓量近3亿元。龚世威团伙控制90个证券账户,周磊团伙控制44个账户。2018年4月16日至7月18日间共65个交易日,其中64个交易日周磊、龚世威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持有的世纪天鸿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在2018年6月6日至27日间有6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周磊操纵世纪天鸿获利214791.4元,龚世威操纵世纪天鸿亏损37177082.95元。
(六)龚世威团伙操纵君禾股份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龚世威利用其控制、使用的77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君禾股份,账户组在2018年4月25日至5月31日间全部25个交易日持君禾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8年4月23日至5月9日2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操纵君禾股份亏损2108843.25元。
二、张培峰内幕交易事实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培峰与凯瑞德公司原董事长吴联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培峰出资12.5亿元收购凯瑞德公司,其中5亿元收购吴联模实际控制的第五季实业持有的2100万股(11.61%)凯瑞德公司股份,7.5亿元购买凯瑞德公司控制权,同时约定张培峰进入凯瑞德公司董事会后实际控制凯瑞德公司。协议签订之后,张培峰陆续向第五季实业、吴联模支付款项。同时,张培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二级市场买入10亿余元凯瑞德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凯瑞德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张培峰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三、刘斌、万翔、武伟、贺志华非法经营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斌、武伟、万翔、贺志华经共同商议后,开始从事推荐股票业务。万翔、武伟负责联系上游需要推荐股票的操盘方及下游推荐股票人员、洽谈推票费用,贺志华对操盘方需要推荐的股票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再由万翔、武伟综合分析、决定是否接单,最终报刘斌决定,资金由刘斌保管,贺志华还负责对刘斌自己招聘的推票人员进行培训、管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刘斌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为龚世威、王杰推荐股票,收取推票费,其中部分支付给下游推票人员,从中获利842万余元。其中,2017年11月为龚世威推荐浪莎股份,获利232万余元;2017年12月为王杰推荐今飞凯达,获利51万余元;2018年2月为龚世威推荐日盈电子,获利159万余元2018年3月为龚世威推荐海鸥股份,获利400万余元。
四、刘斌、万翔、贺志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刘斌、万翔、贺志华、武伟合伙挂靠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发展客户,万翔、贺志华经刘斌同意,分别于2018年6月、8月两次向岳莹(另案处理)购买理财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万余条,后利用购买的信息发展客户并收取服务费12.74万元。
五、曹维鹏强奸事实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曹维鹏和女青年陈某某(被害人)经人介绍认识,后有过多次见面交往。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曹维鹏和陈某某相约在深圳市福田区××道深航酒店1410房间见面。在房间内,曹维鹏不顾陈某某反对,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电话报警。
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事实
1.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黄妍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私刻了“随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印章、“武汉市公安局积玉桥派出所”印章。
2.2017年4月,被告人黄妍根据被告人龚世威授意私刻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开户交易专用章”。
2017年11月,被告人龚世威授意被告人黄妍私刻“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后黄妍授意被告人潘勇私刻了该印章。
案发后,被告人张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斌被抓获归案后,通过他人劝说被告人武伟投案。武伟经刘斌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山东检举贩毒人员,并协助将其抓获归案;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
罗山东退出违法所得113841668.39元,何某2退出违法所得1000万元,金秀妍退出违法所得580万元,吕宇昂退出违法所得190万元,王紫萍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李一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张飞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曹维鹏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饶大程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周敦颐退出违法所得24万元,武伟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张培峰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周磊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贺志华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公安机关从刘斌处查扣现金95550元。一审期间,李一退出违法所得32万元,张飞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吕宇昂退出违法所得358万元,禹玉宏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冉彬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罗湘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刘昕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谢倞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谢雨辰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吴振操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潘勇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詹志伟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潘芳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周娟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陈昱冀退出违法所得72000元,周泽南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人罗山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2)被告人龚世威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一万元;(3)被告人张培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4)被告人刘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5)被告人万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6)被告人王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7)被告人周磊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
................................................................................................
回到题目,作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03.01
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1.03.01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08.01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似罪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逃汇罪】【洗钱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操纵期货市场罪】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95.10.27 法〔1995〕140号
七、关于期货交易中的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民事责任问题。会议认为,期货交易中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以欺诈手段诱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所为的;
(三)制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
(四)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违规操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2003.07.01 〔2003〕民四他字第3号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期货交易合同产生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因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约定提请仲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无疑应认定为无效。但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因此,本案亦不存在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及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将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之规定,应当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012.12.22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情节严重: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七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07.01 法释〔2019〕9号
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 2019.04.29
1.群体性证券纠纷,主要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群体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般指人数为十人以上的投资人,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单独诉讼,或者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凡属于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意见。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等其他群体性证券纠纷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08.08 法发〔2020〕28号
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1.01
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1.01.01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1.04.22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05.15
第三十四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五)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六)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九)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一)对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实际控制的帐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十三)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除外。
风险提示:
本文所有内容均为作者个人办案研究的观点分享,数据均取自公开渠道,不保证其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仅供读者参考。同时鉴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规定多有细微出入,文章中的观点并不构成具体的建议,也不代表作者所执业律所的观点。
本文纯属抛砖之作,如有不妥之处请不吝赐教。
周钰淇 律师
202 3 年 1 月 28 日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层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欢迎合作、咨询:18817577153(微信同号)烦请注明来源🧣/抖音/b站/知乎同名。
作者简介:
周钰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参与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
* 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 李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王某涉嫌盗窃行政复议案
* 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 白某与候某、河南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许某与某水利局、某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王某与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樊某与某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秦某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徐某等与滕州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橡胶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
* 河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韩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 彭某与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阅读 0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