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3第6期】新规速递:《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2号

合规部
创建于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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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2号),对涉及购车分期、购车消费贷款等业务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主要罗列其中重要监管红线,供参考。


一、新规概述

1.从文号上看为银保监规,属于正式的金融监管规定,如银行违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基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审慎规则做出处罚。

2.新规正文共4点14款。分别从银行配套内控机制建设、经销商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4个方面做出规范。


二、重要监管红线

1.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2.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不得发放以购买汽车周边或附加服务为目的的贷款)

3.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4.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

5.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

6.【合作协议需明确经销商责任】

(1)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

(2)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3)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

(4)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7.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服务能力。

8.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9.应当要求经销商在相应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已备案金融服务人员信息,规范金融服务人员工牌工位展示,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10.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11.不得引导经销商故意隐瞒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品信息。

12.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在4S店放其他银行产品折页的违规界定标准)

13.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14.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收费。

1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三、合规提示

1.新规所述的汽车金融服务,一般表现为信用卡购车分期或直接面向客户发放的以购车为目的的个人消费贷款,或基于汽车养护生态下的信用卡特色产品(如汽车卡等)。在上述场景下银行多需与外部汽车经销商进行合作,共同满足消费者需求。鉴于汽车经销商本身不属于金融行业,监管新规更多通过规范银行合规操作的方式推进汽车金融生态的健康运行。

2.汽车贷款场景下,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属于新的监管导向,需格外予以关注。

3.新规明确了汽车贷款的借款主体、购车服务的边界、银企联动的基本方式等往日模糊地带,需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并做好自查自纠。特别对合作协议要素、经销商公示金融服务人员等新的监管规定应及时组织人力督促合作机构予以落实。

4.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科技场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当客户通过汽车经销商平台等在线渠道向银行传递个人信息的,需要在相关业务明确陷入个人信息传递告知规则、授权规则并保存相应电子证据。

如在经销商渠道中点击银行贷款服务申请时自动弹出诸如“您正打算向XX银行申请购车贷款,现在需要您授权提供XXX个人信息用于XXXX”,待客户在页面明确点击同意后方可进入银行授信渠道,其中客户授权的快照应通过电子证据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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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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