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3第5期】新规速递:《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54号)

合规部
创建于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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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54号),对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具体演算及展示规范做出了界定,罗列部分监管红线。请相关部门参考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新规概述

1.全篇涉及正文15点,1附件。

2.附件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示例》,区分了直接展示示例与点击展示示例,供各银行与子公司参考。


二、涉及主要监管红线

1.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对本机构理财产品在不 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理销售机构不予配合。

2.管理人应当独立制定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理财 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利用行业地位、渠道优势等影响其独 立性。

3.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落实本准则相关要求。

4.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 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

5.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 际替代预期收益率。

6.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

7.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8.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9.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醒目显著,不得采 用缩小字体、模糊色彩、缩减省略等方式影响显著性。

10.展示时,要在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 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 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文字性提示。

11.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或计算方式应 简洁明了。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12.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 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 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三、合规提示

1.银行一般作为自营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或代销产品的机构,与新规产生关联。

2.对自营理财产品,应结合新规做好自查自纠,除按规定在具体产品说明书内做好业绩比较基准的其中对外观展示、在内部核算时严格遵循净值化管理外,还需做好与销售环节的衔接,如监管要求对复杂算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应在具体营销时做好客户解释并记录进“双录”等。

3.作为代销机构时,银行一是需注意不得借助自身强势地位影响管理人业绩比较基准的核算与展示。二是在代销产品准入阶段应注意同步核实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否符合新规要求。三是对新规要求在销售环节遵循的部分需同步制定对应营销纪律与相关话术,做好后端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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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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