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妨害执行不可取 认错悔过代履行

一诺
创建于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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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清水法院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起阻碍执行行为依法进行了惩处,有效打击了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1月29日,清水法院执行干警在清水县王河镇水刘村执行赵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干警耐心劝解,与刘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做好相关工作准备离开时才发现路口早已被一辆绿色皮卡车围堵,同时出现案外人刘某某的堂哥刘某甲言语纠缠、阻止执行干警离开的情形。清水法院执行干警当场对其释法明理并提出警告,但刘某甲仍然纠缠不休,执行干警依法果断将刘某甲传唤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刘某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当场作出与刘某某一起于正月12日当天将所欠彩礼全部还清的承诺,鉴于刘某甲认错及时,态度良好,清水法院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刘某甲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自觉缴纳了罚款,并表示将按时履行代为履行的承诺事项。

近年来,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权威,抗拒执行事件频发。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对其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履行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拒不履行、抗拒履行、阻挠执法人员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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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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