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作监督手段 做深做实日常监督

林建龙
创建于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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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9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做实专责监督,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以有力有效日常监督促进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工作做在违纪违法之初,让拉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监督成为带刺的篱笆、带电的高压线,让干部远离纪律的红线、法律的底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逐渐形成,监督治本效用亦逐步显现。由此可见,监督的目的说到底就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监督手段必须与时俱,促进各类监督手段充分融合。我国长期以来“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思想盛行,人们对于程序、手段价值的认识主要还是停留在了工具价值上,而忽略了它本身的内在品质,这一观念在监督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的方法简单生硬,只知道用“霹雳手段”和简单的说教,不善于做“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智慧和温度;有的照搬照抄,凭老办法、老经验办事,没有坚持问题导向、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的确定监督的方式方法;有的未能把握好“管与不管”这个度,超越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管的过多过宽;更有甚者罔顾纪律、无视规矩,为了达到监督目的“剑走偏锋”。无论这些不恰当、甚至不正当的监督手段能否达到目的,但它一定不值得采用、提倡、推崇,因为这种错误的监督方式往往会偏离监督目的,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灾难和损失,也会让干部群众对监督工作产生怀疑。 

        目的的正义,手段也必须正义。古今中外大量历史事例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同样,跳出框架、脱离实际、不择手段、任性而为的开展监督也必将导致监督工作失去公信力、失掉认同感。“毒树之果”不可食!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举一动不仅要合规合纪合法,还要合理合礼,不仅要考虑周全、对症下药;还要精准施策、有的放矢;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方面应注意审时度势,密切关注客体情势的变化,另一方面要严控自由裁量权,既避免小题大做、“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又防止大事化小、避重就轻。要把监督目的的坚定性、正义性与手段的灵活性、合法合规性高度统一结合,在强调目的的正确性的同时,也要强调手段的合理性,做一名即讲目的,又讲手段的“君子”。 

        “巧干能捕雄狮,蛮干难捉蟋蟀”。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源头活水”,纪检监察机关做的是监督人的工作,干的是细活,不能粗枝大叶,更不能任性妄为,要把对干部负责与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统一起来,牢固树立依法依纪依规开展监督的理念和意识,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准确把握权力边界和政策边界,注意情势变化、讲究方式方法,只有把监督工作的目的和手段辩证统一起来,用活用好用准监督手段,做细做深做实监督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纪检监察监督的震慑效应,实现监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 林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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