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烟花爆竹 共筑碧水蓝天”——龙泉小学“禁放烟花爆竹”主题教育活动

创建于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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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的民间习俗。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会导致空气、噪声污染,严重的还会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为了保护好环境,增强广大师生的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巩固环境治理成果,不再让雾霾遮盖了蓝天。龙泉小学开展了禁放烟花爆竹的主题教育活动。

转发《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青啤大道、北至红荷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6日

签订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承诺书

召开“禁燃烟花爆竹”主题班会活动

      各班召开了“禁燃烟花爆竹”主题班会活动,通过观看视频、看事例、学知识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给我们带来喜庆,但是也会影响空气、带来噪音、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存在很大危害性。通过活动,学生充分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同学们纷纷表示要从自己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并向家长宣传“禁燃”的重要性,共同遵守禁燃规定。

      美丽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通过开展此次主题教育活动,让孩子们充分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进一步增强了学生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大家纷纷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坚决不燃放烟花爆竹,为守护碧水蓝天,共建美丽家园积极贡献力量。做禁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宣传小使者和小小监督员。

     “禁放烟花爆竹,共筑碧水蓝天”,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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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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