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烟花爆竹 保卫蓝天白云

美友462585378
创建于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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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赢环境污染攻坚战,保卫蓝天白云,改善县域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针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后果进行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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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艰巨且复杂,需要多方配合,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我县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离不开广大居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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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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