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3年第2期】重要监管信息参考(1月第2周)

合规部
创建于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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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2〕145号):

修订后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整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围绕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


商务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

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支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通过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资金集中处理、归集管理和余缺调剂需求;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并结合贸易特点进一步创新产品服务。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


财政部发布《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

适用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度分配管理,明确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70%的基本代销额度和30%的机动代销额度,并对额度比例、尾差处理等作出规定。


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

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各城市政府可于每季度末月,以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对当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对于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地方政府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可自主决定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广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301号):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完善土地价格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制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政策,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完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完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等。

【监管要闻】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主要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

会议明确,要保持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金融对国内需求和供给体系的支持,做好对基建投资、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制造业、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会议强调,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开展“资产激活”“负债接续”“权益补充”“预期提升”四项行动,综合施策改善优质房企经营性和融资性现金流,引导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回归安全区间。


央行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 要求加强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常态化监管:

2023年,人民银行系统要从7方面推进工作。一是精准有力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二是加大金融对国内需求和供给体系的支持力度。三是持续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四是持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五是持续深化国际金融合作和对外开放。六是持续深化金融改革。继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框架。加强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常态化监管。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七是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


银保监会修订四大信贷管理制度:

1月6日,银保监会就修订后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四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3年2月6日。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万州首笔高新技术及“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成功落地:

万州外汇局主动联动工商银行万州分行、三峡银行万州分行,指导辖区有需求的某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运用试点政策,顺利从境外借入外债资金7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利率相比同期国内贷款利率低70个基点。

【案例】


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 涉及“其他协同行为”认定标准:

2016年9至12月间,建科混凝土公司等19家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交流协商,并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调了价格。2020年6月,广东省市监局对该19家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均以2016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对3家牵头企业处以2%的罚款,对其他16家企业处以1%的罚款。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未获支持,遂上诉至最高法。

最高法认为,涉案1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之间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具有限制、排除相互间价格竞争的共谋,其被诉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该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学会与广东高院联合发布10件涉澳民商事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内容主要涉及跨境担保、跨境民间借贷、跨境婚姻家事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等类型,涵盖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以港澳居民居住证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责任范围、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等问题。

详见链接:https://ersp.lib.whu.edu.cn/s/com/qq/weixin/mp/G.https/s/MfZ7_98WJeduqTs-5y3i3w


两审败诉: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对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不不当。


银行多给1万元客户拒绝归还,起诉被驳回: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因公司团年需要发现金红包,遂拿着57500元现金到银行换新钱。随后工作人员给女子递过去多捆新人民币。事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女子说,给女子的现金中多给了1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女子声称没多给。银行索要无果后,遂告上法庭。

一审阶段,银行提供监控视频证据及杨女士当时办理兑换业务的凭证,证明女子确实多拿一捆100元钞。女子提供公司监控证明其从银行获取的资金中并无多给资金。银行反驳称女子离开银行至到达公司监控中有42分钟空白无法提供证明;但银行当日监控始终完整,故主张该公司监控证据缺乏证明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规定:“支付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即银行交付给储户的钱,工作人员必须当面拆了原封条后过机后确定具体数额,不能仅凭推断。本案中,银行提供的监控证据显示柜员将成把资金对外交付客户时没有当面拆把过机,故该监控证据不足以支持多给了女子的一把100元人民币就一定是10000元的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银行的诉求。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又提供了一段视频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也驳回了银行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绩效考核制度民主与公示程序存在瑕疵可导致败诉:

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柳某劳动争议 (2021)辽02民终10330号中,公司依据《2021年薪酬制度》,扣减了劳动者2021年1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劳动者以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绩效考核办法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其变动或更改需要经过民主评议制定和劳动者的确认。本案中,保险公司举证的薪酬考核制度未能证明其制定时经过民主程序,且庭审中亦自认其对不规范处在仲裁后进行了补证,该事后告知及颁布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非法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绩效考核制度内容不合法、不明确可导致败诉:

某基金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 (2022)京03民终3421号案中,基金公司以劳动者作为基金负责人存在没有尽职尽责管理团队、没有合理完成工作、未尽基金日常运作监管职责等问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基金公司称,劳动者2019年8月绩效评估得分为57.6分,等级为F,按《绩效评估办理办法》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基金公司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劳动者未完成绩效考核。经法院查明,基金公司的绩效打分缺乏客观性和具体量化标准,亦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其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对管理部门及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基金公司构成违法解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外,本案《绩效评估办理办法》中规定等级为F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类似内容不能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除非绩效等级考核为F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

【行政处罚】


1.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罚款20万元,警告2人。


2.浙江平湖农商行,未按规定报送涉刑案件(风险)信息,罚款40万元,警告1人,经济处罚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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