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店镇耕地保护工作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以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着力点,遏制土地新增,明确保护任务,完善管制规则,强化监督执法,扎实有效地推进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工作也将持续发力。
根据梳理总结发现,我镇村民土地违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也发现,部分村民存在在自家承包耕地上乱搭乱建板房的现象。例如南埠村村民、北岔河村民认为在自家承包地闲置的情况下,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可以自行搭建活动板房、仓库等建筑体。我镇依据法律法规,发现后第一时间找到当事人,依法责令整改、拆除复耕。
•南埠板房 整改前后
•北岔河板房 整改前后
《土地管理法》规定,抢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例如青中埠村民因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其认为可以在倒塌基础上进行原址重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因其土地手续本身存在历史遗存争议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尚未解决,此外自身重建房不符合合法批注的规定,我镇发现后依法责令整改、依法拆除。
•青中埠仓库 整改前后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柜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
例如前店村、上泊村存在耕地不符合种植要求或耕地处于硬化状态下,占用基本农田堆放沙石、杂物,毁坏农田种植条件。我镇依法责令要求清理、翻地复耕。
•前店村堆沙 整改前后
•上泊村堆沙 整改前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一般采用责令拆除和并处罚款。
例如毛公泊村民在原先建筑基础上擅自改变为种植大棚,属于违法未经批准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我镇依法责令拆除、恢复原土地性质。
•毛公泊建筑 整改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