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在百度词条上解释为:是一个汉语词语,又作“抽剥”。马克思给这词赋予了新意义:原指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财富的占有或垄断,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强制性地剥夺那些没有或者缺少财产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劳动成果和个人财产,也就是富人侵吞穷人的财产。
后来指资产阶级以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购买劳动力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中的一部分最终合法地被资本家占有的行为。
既然是马克思的定义,咱们就由他那个时代说起。
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奴隶,如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南方农场,大家一定以为南方的农场主让庄园中的奴隶干最重的活,最危险的活,极尽压榨,极尽剥削。但不好意思,真实的史实是这样的,农场中的奴隶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是不相同的,掌握技能越多的奴隶自由权越大,有种植经验有管理经验的奴隶甚至可以在很多事上作主。为了提高效率,农场主还会想办法改善奴隶们的生活环境,而对于危险的工作,农场主会聘用自由人,而不会让自己的奴隶去干,如在码头装卸400磅的棉花包,承担这个工作的就是爱尔兰人,而不是黑人奴隶,这就是“黑命贵”的由来。因为奴隶是农场主花大价钱买来的或奴隶的子女,他们是农场主的财产,如果受伤,农场主不但损失这个奴隶的工作所得,还要给他治病,如果伤的严重,还会影响这个奴隶的价格。而爱尔兰人虽然是自由人,但如果他们受伤只是自己不小心,或者技能不够,农场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在这里剥削是成立的,因为奴隶没有财产自由,生产所得全部由农场主占有。
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剥削,如二战前后的集中营。在德国的众多集中营中,奥斯威辛集中营是纳粹德国在二战期间修建的最大的集中营,始建于1940年4月,是距波兰首都华沙300多公里的奥斯威辛市附近大小40多个集中营的总称。德国纳粹在这里监禁过数百万人,服苦役并被屠杀,死亡110多万人,受害者绝大部分是犹太人。1945年1月27日,苏联红军解放了奥斯威辛集中营,仅有7000名幸存者。在苏联和日本的集中营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以上确实发生了剥削的情况,但结合史实分析,并不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财富的占有或垄断,而是这些人或集团与被约束者权力不对等,拥有权力越多的一方越容易对权力少的一方产生剥削。如农场主拥有黑人奴隶人身权,而集中营的管理者拥有战俘的生命权,前者对后者就形成了剥削。
现代社会,每个自由公民拥有法律上相同的权力。有的人喜欢辩论,即使法律上拥有相同的权力,为什么收入不同?如果每个人的收入相同,这就会形成另一种剥削,是对技能高的人的一种剥削。在自由竞争的社会,收入就应该是不平等的,技能高的人收入高。如果将收入强制拉平,说明这不是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并且这种社会只能均贫,而不可能共富。前苏联和中国改开前的情况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实证。
现代社会,每个自由公民能够公平竞争,再用剥削进行分析是不妥的。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大公司的平均寿命是7-9年,欧美国家的大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日本的大企业寿命是58年。美国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是8.2年,而在日本,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已经超过了10年,达到了12.5年,正向20年迈进。我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大约是3.7年,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更为短暂,只有2.5年。
如果这些拥有巨大财富的公司能够对工人进行剥削,那他们就只有利润的高低之分,而不会倒闭。但现代社会,每个公司都有成本的压力,包括房租成本、工资成本、运输成本、税务成本等等,都有赢利和避免亏损的动力,持续亏损只能倒闭。这时再用剥削这个词分析,有失偏颇。以工人为例,在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对于相同技能的工人,哪个公司给的工资高,就去哪个公司,在工资相同的情况下,哪个公司福利待遇(隐形工资)好就去哪个公司,这样就不能形成剥削。在这些成本中,最不确定的是税务成本,企业家最怕一个国家或地方以低税率将企业引来投资后,再提高税率,这时企业已经建成投产,不能移动,只能忍受成本的提升,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某些州,如纽约。这算是国家或地区利用不对等的权力对企业进行剥削吧,知识和眼界都有限,这个问题还是不深入说了。
其实这两年大火的核酸检测企业,似可用剥削分析,但详察之下,也是不妥。不可否认,前期核酸检测企业有超额利润,这是一个新行业的必然,但随着后来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核酸检测企业,只要政府不越权,不指定企业,让他们公平竞争,同质价低者得,很快这些企业就会回归到社会平均利润。
既然剥削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不容易发生,再用剥削来分析日常生活有些牵强,那我们应该用什么来分析和指导日常生活呢?
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