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生活垃圾混收混运案件培训

五马中队
创建于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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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队内队员针对生活垃圾混收混运这类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2022年2月16日中午,我中队开展了关于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培训。
      本次案件办理培训要点有以下几点:
1.关于对违法主体的认定上,需要先行明确该运输单位确实持有垃圾收集、运输资格,否则案由错误;
2.现场照片取证要点的讲解;
3.现场勘查记录时,需明确混收混运的证据,转运车的描述等要点;
4.谈话笔录中需明确的要点等。
查处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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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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