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3年第1期】重要监管信息参考(1月第1周)

合规部
创建于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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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不得再次对外转让。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银行应将不良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2号):

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经销商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全文更多表现为对以往年度消保要求的整合。如: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消费者不同意的提供个人信息的,银行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修:

删除第九条,取消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要求。


国家卫建委发布《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2〕20号):

严禁无资质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违规使用名称、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开展医疗等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

【监管要闻】


中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

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客户权益保护等制度,有效监测、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人大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要在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完善董事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强制注销等方面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完善。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在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且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出让人的补充责任。


中国人大公布《慈善法(修订草案)》:

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主要在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其中,草案新设应急慈善专章,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此外,慈善法还充实了慈善信托制度,扩展遗嘱信托等设立方式,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等特则,要求慈善信托设立监察人,并增加信托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银保监会公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主动负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


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行对不能实际控制的托管财产不得承担财产保管、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职责。银行不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独以自身名义为托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不得为不同的托管产品开立混同账户。不得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不得负责未兑付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

【案例】


21亿天价知识产权纠纷案一审结束:

2019年9月17日,吉利汽车起诉威马汽车侵犯商业秘密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在该案中,“吉利控股”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两类:一类是12个汽车底盘零部件的生产图纸和数模,一类是通过测试得来的有关汽车底盘搭载电池的相关技术信息。本案是是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侵权案件,也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纠纷最高索赔金额的诉讼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这5个图纸相关信息均属于吉利。威马方已经上诉。


系统功能设计不当导致客户买理财亏损23万,银行败诉:

王女士在某银行做了一份《风险问卷》,结果显示,王女士是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稳健型投资者。做完《风险问卷》三个月后,她在这家银行买入百余万的理财产品,结果产品到期清算后,不但没赚到钱,还亏了23万余元。

王女士向银行监管部门举报银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监管机构官方答复是,银行确系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王女士后续与银行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在银行做的《风险问卷》显示风险承受的能力为稳健型,是只能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但由于银行在线系统设计不当,在手机银行中仍向王女士推荐了内部评级为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明显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判决须赔付王女士所有损失。

【延伸】“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技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的义务。


信用卡开卡时填写的联系人号码不视为联系人对其电话号码向银行授权,银行违规联系将导致败诉:

张先生多次接到银行催收其子信用卡欠款的电话,遂以银行侵犯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先生称其与儿子都从未向银行提供过我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联系,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取。银行信用卡中心无法提供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合法渠道,其获取的信息涵盖我个人隐私的内容,侵犯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此外,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了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

银行及信用卡中心共同辩称,我行是从张先生之子申请信用卡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先生信息,系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张先生隐私权,未向社会公开其手机号,拨打电话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系合法催收。我行没有把信息泄露给金融公司,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金融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催收外包协议为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催收服务,在无法联系到张先生之子的情况下,共向张先生拨打电话6次,最早是8:58,最晚是13:21,均未接通。我公司不存在恶意催收、干扰生活的行为,亦未侵犯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其述称该手机号码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联系,从未向社会公开,现无据证明该号码已对外公开,故该号码属于张先生的私密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该手机号码虽为张先生之子办理个人信用卡时所预留,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该手机号码,系自行对客户信息进行关联,张先生并未提供该号码用于催收他人欠款。即便与张先生之子领用合约条款约定,可通过其亲友转告催缴欠款信息,但张先生之子也未主动预留该手机号码。特别是银行信用卡中心未经张先生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先生信息的违法使用。

法院另查明,为催收欠款,银行信用卡中心拨打张先生手机13次,其中3次拨通并进行了沟通。张先生主张其因手机号码被频繁拨打感到忧虑和心情紧张,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受到破坏,符合社会一般认识,存在损害后果。银行信用卡中心频繁拨打手机号码的行为显然与张先生的安宁生活被侵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信用卡中心利用该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已超出正常合理范畴,领用合约条款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可能给对方带来的侵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金融公司系委托关系,金融公司虽亦拨打了该手机号码,但系通过某银行系统功能拨打,且均未能接通,故该公司的拨打行为尚未独立构成对张先生信息及隐私权的侵害,金融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非独立法人单位,故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与某银行应连带承担责任。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故驳回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行政处罚】


1.浙江农行:为客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不审慎,罚款7万元。


2.许昌中行:虚报统计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漏报投诉数据等。罚款30万元。


3.吉林工行:银行员工违规担保。罚款25万元。


4.新疆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形成不良;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等。罚款57万元。


5.鞍山银行:未严格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未及时对存在可疑交易的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措施、未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企业办理开户业务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未向人民银行备案2户、超期向人民银行备案1户、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调整和审核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等。罚款14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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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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