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拆迁补偿律师-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选择权被侵害怎么办

林夕雨0715
创建于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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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的,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机关并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方替换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浙江杭州某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徐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为名下就只有这一套房屋,所以安置补偿中,徐先生在和征收方的商讨下果断的选择了产权置换的方式。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征收方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给了徐先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尊重徐先生的选择补偿方式,径直加以确定自以为的安置补偿方式给予徐先生,,侵害了徐先生的补偿选择权。

 因此,徐先生若对货币补偿的方式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浙江拆迁补偿律师-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选择权被侵害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受理拆迁案讼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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