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463-466

文丽
创建于2023-01-03
阅读 0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民法典合同编

463.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主要涉及私人之间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保全、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主要涉及私人之间利益的保护。

    (2)合同法是财产法。

    (3)合同法是自治法。

    (4)合同法具有国际性。

    合同编调整的具体事项:

(1)合同编所确立的典型合同。

(2)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典型合同。

(3)非典型合同。

    合同编调整事项的特别规定:

    (1)身份关系协议。民法典第 464 条第 2 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 468 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签署的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需要鉴别。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行政补偿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环境资源保护合同以及人事聘用合同。

464.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以下身份关系事项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法定内容调整约定的效力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之间关于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认定、子女间赡养义务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认定。

465.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物权化的合同。指基于法律规定,拥有了对抗一般人效力的合同。

    (2)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广泛应用于消费者保护何产品质量法领域。

    (3)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比如保险合同。

    (4)合同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详见民法典 535、539)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466.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 142 条第 1 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1)适用文义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文义解释在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因此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其次,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词典、交易惯例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最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2)适用整体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①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本国语言属于同一语言时,应当侧重于同一语言文本的解释。

    ②手写条款的效力应当高于非手写条款。

    ③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④当条款内容冲突时,非格式条款内容优于格式条款。

    (3)适用目的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践行意思自治的载体,其为当事人特定目的的实现而服务。因此,合同目的是探明当事人真意所在的重要依据。在探究合同目的时,除了合同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当结合合同文本、交易性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继而确定合同的目的。

    (4)适用习惯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习惯。

    其次,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易,应当遵循证明责任的规则,由提出双方具有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再次,在使用习惯解释方法之前,还应对交易习惯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若交易习惯的内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则不宜认定其属于合同法所认可的交易习惯。

    (5)适用诚信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诚信解释方法的使用需以其他解释方法无法探明当事人真意或依据其他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为前提。唯有在穷尽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探明当事人真意,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观念时,方可运用诚信的解释方法。

阅读 0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