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3案例研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文丽
创建于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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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肖某某的劳动合同,为此发生争议。本案巧妙的地方是,肯公司并未基于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与肖某某的劳动合同,而是运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肖某某的劳动合同,让我们一起研读该案例。


肖某某与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号:(2019)京02民终2815号


上诉人:肖某某

被上诉人:肯公司


上诉请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7月10日。

2015 年 1 月 29 日,肖某某因工负伤;2015年11月3日,取得工伤证;2016年8月17日,经鉴定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2015年8月1日,肖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腰腿痛,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4日请病假,共计 10 天。

2015年8月31日,肖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肖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2016年8月23日,肖某某申请认定工伤;2016年10月27日,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肖某某开始休病假,最后一份休假证明作出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3 日,建议全休 2 个月。

2017 年 6 月 6 日,公司作出书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2017年7月10日,公司作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庭审中,肖某某同意如法院不支持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由肯公司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肯公司能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肖某某自2015年8月31日起连续休病假。在此次受伤后,肖某某与公司未签订医疗期协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及肖某某的累计工龄及在肯公司工作年限核算,肖某某应享受法定医疗期为三个月,但肯公司表示实际上给了肖某某六个月医疗期。即便按照肯公司的自认,肖某某的医疗期也应在十二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确定。

肖某某自2015年8月31日起连续休病假,直至2017年7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一直未工作,其病休时间亦超出了上述规定,医疗期业已届满。因此,肖某某不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的情形。肖某某以两次受伤未解决,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肯公司向肖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肖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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