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及执行地变更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矫正类型: 缓刑
供稿:(单位+实名)龙城街道司法所+游家玲
检索主题词: 缓刑、社区矫正对象、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执行地变更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案例报送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司法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司法所C208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女,汉族,1971年03月出生,户籍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居住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22年5月13日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05月24日至2024年05月23日),梁某于2022年5月27日起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系该公司的行政部经理。2022年6月,梁某因工作需要申请每周三天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至东莞通勤工作。2022年
11月,梁某因工作需要申请执行地变更至东莞接受社区矫正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理由。2021年5月27日,执行地司法所为梁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仪式结束后,梁某向工作人员咨询有关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宜,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耐心细心的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到,梁某在东莞开厂十余年,一直在东莞工作,工厂现有员工200余人,其经济收入来源全靠工程的经营收入,为此想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进行通勤工作。工作人员告知其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需准备的资料。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1.提出申请。梁某因工作需要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行地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梁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3.执行地司法所针对梁某提出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由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人、监狱延伸警察与司法社工组成调查小组,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的担保人以及其东莞的同事进行调查,初步了解了社区矫正对象梁某的个人情况、工作表现和人际关系。4.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梁某的担保人及同事对梁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监督义务。5.上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梁某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中的良好表现,执行地司法所拟同意梁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连同梁某的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审批。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监督管理。2022年06月28日,执行地司法所向梁某送达了关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梁某跨市县活动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梁某每次外出前提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备,并随身携带信息化核查手机,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微信共享实时定位。同时告知梁某若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以外的地点活动,将按照私自外出规定处理,且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终止。
四、依法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申请。1.提出申请。梁某因工作需要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行地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梁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居住证明等。3.调查核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梁某申请执行地变更至东莞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到近期工厂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较差,为此梁某需要长期在东莞工作。4.上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执行地司法所拟同意梁某的执行地变更申请,连同梁某的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审批。2022年11月,梁某因工作需要成功申请执行地变更至东莞接受社区矫正正。
【案例注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4.通过批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及执行地变更,严格监督管理的同时实现积极教育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