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2第62期】并购贷款监管处罚案例梳理(2022年版)

合规部
创建于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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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摘要:

本期对近年来监管对并购贷款的处罚案例进行梳理,对目前并购贷款合规风险进行分析,供参考。

一、并购贷款主要监管处罚事由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监管对并购贷款的罚单80份,处罚金额合计2.9亿元。

(二)违反监管审慎性规定

此类一般为并购贷款出现风险,如出现信用风险、并购双方涉及重要法律风险、银行内部围绕并购贷款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等情形后,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倒推处罚。违反审慎性作为具“兜底”性质的处罚事由,出现频率最高。

(三)并购贷款穿透用途违规

1. 并购贷款违规作为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低效工业资产收购计划。(典型案例: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浙江工行 罚款235万元)

2. 并购贷款用于购买“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典型案例: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湖北工行 罚款350万元)

3. 发放并购贷款变相用于置换土地出让价款。(典型案例:川银保监罚决字〔2021〕66号 成都农行 罚款100万元)

4. 发放并购贷款变相用于拍地保证金。(典型案例: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46号 盛京银行 罚款100万元)

(四)为非真实并购提供融资

1. 为虚假并购交易提供融资。所谓的“虚假”并购一般认定标准有3:一是并购交易本身为同一实控人企业虚构并购交易套取银行授信资金。二是并购交易明显缺乏必要性。三是并购后双方人力、战略、业务等方面均未实际整合;上述三者之一均可能被监管认定为虚假并购。(典型案例: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 重庆进出口银行 罚款450万元)

2.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并购贷款。一般表现为假借并购融资通道实现帮助房地产企业突破红线融资、借道非房地产的关联企业并购贷款但穿透实质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等。(典型案例: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84号 上海建行 罚款50万元)

(五)违背并购贷款的具体监管规定

1. 超比例提供并购融资。(典型案例: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79号 上海上实集团财务 罚款55万元)

2. 并购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到位。一般表现为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未根据并购交易路线支付给真实受益人等。(典型案例: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56号 天津工行 罚款50万元)

3. 未核实股权并购交易金额。一般表现为盲目信任并购双方提供的估值结果,导致超额度授信。(典型案例:琼银保监罚决字〔2018〕6号 海南农行 罚款50万元)

二、并购贷款合规风险点浅析

并购贷款因其专业性,主要需要在贷前阶段仔细评估其所可能存在

(一)关注并购融资必要性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即监管语境中并购融资所服务的交易应具备一定限缩考量。

1. 若并购交易不足以达到“实际控制”目的时,可能被监管认定为并购融资必要性不足。对一般有限责任企业以控股51%为实际控制,对上市公司需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做出综合判断。

2. 若并购标的企业本身不满足“持续经营”的条件时,如并购一个无实质经营的壳公司、并购新成立且短期内不具备对外经营能力的企业时,可能被监管认定为不符合并购融资条件。

(二)关注并购交易的真实性

1. 关注并购主体性质问题。若并购双方存在同一实控人、归属同一集团母公司、均为地方政府国资委控股等情形时,需审慎准入。

2. 关注并购动机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并购的目的应当是有效运用并购标的资产实现壮大、完善并购企业自身经营。若发现并购双方之间在经营范围、面向市场群体、深耕技术领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或经判断存在“买壳”等情形时,应合理怀疑其并购真实性;作审慎准入。

3. 关注并购双方实际整合的有效性。并购的目的在于“实际控制所购标的资产”,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伴随双方战略、人力、管理、渠道等方面的资源整合。若贷前调查发现双方缺乏必要整合(如互不插足人事管理、两套班子各行其是等)时,应判断并购真实性存疑。

4. 关注并购协议的具体细节安排。当前市场上部分企业会采取“投机式”并购,即采取名股实债、安排隐形回购条款、约定业绩补偿等形式,以债务形式从事股权投资;该类行为一般在法律上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与监管对并购融资的导向不符,需审慎准入。

(三)关注并购资金用途

并购贷款本质仍然是对企业提供的表内融资,实际中须同样遵守当前监管对银行贷款的系列红线规定。一般贷前调查阶段应从受益方角度出发,穿透查看具体用款单位是否可能存在违规风险。一般而言:

1. 具体用款单位为“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时,构成违规。

2. 用款单位将收取的并购融资款用于土地出让金、拍地保证金、项目资本金等用途时,构成违规。

3. 用款单位直接将并购融资款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开发,还款来源为当地财政补贴或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四)关注并购管理要素齐备

并购贷款是具备明确监管制度规范的表内贷款,在实际执行中需遵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具体规定。如并购融资比例、并购融资期限、并购贷前调查要素、并购对价评估原则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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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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