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款是从被征收房屋转化而来,其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权属性质。那么离婚期间的安置补偿费用,离婚后是否可以作为夫共同财产分配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日照某区的李先生和前妻刘女士于2021年上旬离婚,期间二人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双方离婚前安置补偿款并未发放。2022年初李先生收到了当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45万余元。刘女士得知后,要求李先生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李先生自然不满意,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就该桥归桥,路归路,不应该分割拆迁款。
在判断离婚时的补偿款如何分配时,首先我们应该先确认房子的产权归属于哪一方,或者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
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女士和李先生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征收房屋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补偿是对夫妻二人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理应有刘女士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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