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旅回眸:新的工作

刘满承
创建于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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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部大院留影

从三营部到团政治处组织股,我面临新的工作。

具体分工主要负责两个方面:

一是纪律检查的具体工作,参与查处部队违纪人员。如随分管纪检工作的副政委黄国平下部队考察,参加基层干部民主生活会,找违纪人员谈话等;配合保卫股查处军人违纪案件,常与时任保卫股干事宋镭共事,一道调查部队干部、战士的违纪案件,并负责草拟处分决定等。宋镭后来转业在鞍山市交通管理局工作,2008年他来重庆开会,还特邀我见面,并和原团机关后勤处运输股股长,转业在重庆市交警总队九龙坡支队任队长的战友朱金华相聚。

二是牺牲或死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工作。此项工作最难做,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接待一个因公死亡战友的父母,这是我刚到组织股就遇到的事情。

那个战友原是三营十连二排五班的班长陈凤荣,1979年12月入伍,来自山东高密革命老区,其祖辈、父辈都曾是支前模范。在1983年10月的一次出公差为部队装运蔬菜途中,汽车因急速错车,被路边树枝挂倒蓬杆,打到他的腰部,导致其脾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我还是三营副教导员,对陈凤荣因公死亡的情况十分清楚。

根据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此,按照当时的这个规定,陈凤荣战友的死亡不能批准为革命烈士,只能按因公死亡处理。但那时因公死亡只有几百元抚恤费,其父母不愿意,双双来到部队,要求享受烈士待遇。但政策规定明确,部队无法答应其要求。然而,他们态度非常坚决,不解决就住在部队招待所不走了。

我负责他们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整天陪着他们,每到吃饭时,二位老人总是一端起饭碗就老泪横流,难以下咽。面对体弱多病伤心欲绝的两位老人,我也没有了胃口,不仅吃不下饭,心也碎了,但又十分无奈。

他们在部队住了长达三个多月时间,经过多方做工作,后来在高密县民政局的积极配合下,解决了家中的有关问题等,方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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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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