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合规2022年第61期】重要监管信息参考(12月第4周)

合规部
创建于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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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的范围》:

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其中沪深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50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的上证A股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A股。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后,交易所可对标的纳入的具体条件、调整机制等作出规定。


信安标委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信安秘字〔2022〕216号):

包括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在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开展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均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约定并共同遵守同一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规则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2〕61号):

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以书面形式提出,文书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优化土地供应程序,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严格用途转换,加强履约监管。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广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5号):

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澳门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对临时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


广东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2〕432号):

要构建完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推动整体打包发行或扩募REITs产品,将省属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务考核,并发挥财税政策激励引导作用。《意见》还提出,将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各类机构和社保、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REITs,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广东发改委发布《广东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粤发改贸易〔2022〕430号):

明确要深化现代流通市场化改革,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增强交通运输流通承载能力,加强现代金融服务流通功能,推进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研究制定《广东数据条例》,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定价、流通交易、监管、安全相关制度规则,加快设立广州数据交易所,支持深圳等建设数据交易所,支持电子商务创新规范发展,持续优化支付服务环境,加强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等。

【监管要闻】


人民银行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推动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解决好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普惠养老等领域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行业重组并购,推动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头部房企资产负债状况。


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

2022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50亿元6个月期人民币央行票据,中标利率为2.20%。此次发行受到境外投资者广泛欢迎,包括美、欧、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踊跃参与认购,投标总量约为190亿元,超过发行量的3.8倍,表明人民币资产对境外投资者有较强吸引力,也反映了全球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信心。


银保监会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风险:

近期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银保监会提示:中介违规操作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中介垫付“过桥资金”,息费隐藏诸多猫腻。“以贷还贷”“转贷”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转贷”操作有信息安全权被侵害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合规放贷,消费者理性借贷。


上交所第四代交易监管系统正式上线:

本次全面建成投产上线的二期系统使用更先进的实时计算技术,完成后台计算和存储架构的替换重构,全面提升了系统的处理性能和综合分析能力。交易数据实时处理能力扩展达50万笔/秒以上(上线首日交易数据处理峰值达15.4万笔/秒),总体消息处理能力可达每秒千万级,计算时延大幅降低,能够应对持续增长的交易量和复杂业务需求;功能上紧密结合监管最新实践,丰富完善监管模型,科技赋能推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广东市监局公布《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了立法依据。(二)修订举报受理部门以及奖励金管理、审核、发放部门。(三)删除诬告或虚假举报的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内容。(四)修订部分奖励范围。(五)修订部分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六)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七)增加重大贡献范围。(八)明确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范围。(九)明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受理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4件金融类参考性案例 涉及刚兑及强行平仓等问题:

1.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投资人之间自愿利用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原则上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2.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3.客户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未达100%时,期货公司仅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而未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并无不当。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应当以保证金为零为最低界限。客户账户交易所风险率达100%后,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客户自行处置的合理时间后已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平仓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穿仓损失应由客户承担。

4.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应当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予以确定。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


员工自签承诺书放弃社保 能否豁免用人单位相关义务?

2017年8月1日,劳动者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另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期间,刘某某出具承诺书:“...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刘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2020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刘某某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判决支持刘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失业金待遇损失的请求。


以内部制度为由要求应聘者及员工报告婚育状况是否合法?

2014年5月19日,劳动者王某某入职某公司,任产品经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晋升为运营辅导部经理,在职期间工资为8015元/月。经王某某签字确认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并对婚育相关问题另有具体规定。在入职申请表内,王某某填写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其实际已于2010年12月24日与张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0日,公司出具《员工开除通知书》,认为王某某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予以除名。王某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工资等。仲裁委对王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王某某不服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且以婚育状况限制女职工就业涉嫌违反《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解除事由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支持了王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行政处罚】


1.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1)房地产项目融资业务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2)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不审慎,部分贷款被套取、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贷款发生违约。(3)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资本市场等。(4)在未掌握底层资产和资金真实投向的情况下,延长投资信托计划期限不审慎。(5)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被罚250万元,警告3人。


2.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内控管理薄弱、随意调整贷款损失准备,未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未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对汽车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控缺失、对客户及业务准入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罚款440万元。


3.宁波通商银行:关联方名单不完整、绩效薪酬管理不合规、员工与名下授信客户发生资金往来、未合理分担小微企业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用、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市场风险管理不审慎、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授信“三查”不尽职、互联网贷款异地客户识别机制不完善、数据治理存在欠缺等。罚款360万元。


4.宁波工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不审慎。罚款200万元。


5.乌鲁木齐银行:以贷吸存、超过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导致信贷资金空转;信贷资金被挪用;准贷记卡批量被他人使用等。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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