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违规球棒(ILLEGAL BAT):
即是不符合规则所规定的球棒。
32.违规击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为违规击球:
a.击球员任一足,完全踏出击球区外之地面,且击中球(不论是界内或界外)时。
b.击球员足的任一部份踏触本垒板,且击中球时。
c.击球员持违规球棒或变造球棒进入击球区时。
33.违规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
即是防守球员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
服的一部分,脱离正常的位置,去迎接击出或传出之球。
34.违规投手(ILLEGAL PITCHER):
即是合格球员可以参与比赛,但是不得担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两次面授机宜,被裁判员处退出投手位置。
b.(慢式)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贝处退出投手位置。
35.违规球员(ILLEGAL PLAYER):
即是球员未告知司来裁判就参与比赛,当对队於
投出次一投球之後,及违规队更正之前向司球裁判报告,即为"违规球员",则
判其退场。若再参与比赛则成为"失格球员"。
36.失格球员(INELIGIBLE PLAYER):
即是球员不得再参与比赛,因为被裁判员驱遂
离场。失格球员不得再度参与比赛,否则被判 "夺权比赛"。
37.正飞球(IN FLIGHT):
即是击出、传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触着地面或防守球员以
外之物体前的状态。
38.负险(IN JEOPARDY):
即是比赛进行中,显示对於进攻队的球员有可能被刺杀出
局的状态。
39.内野区(INFIELD):
即是内野球员正常的防守区域,其为界内区的一部分。
40.内野飞球(INFIELD FLY):
即是指内野球员容易接住的界内飞球(不包括平飞球
或触击飞球)。当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垒员占一、二垒或一、二、叁垒时才成
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球员在内野区接球时,亦视同内野球员接球处理之。
注:当击出之球可能成为内野飞球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判"内野飞球-击球员
出局"裨益於跑垒员。若该球接近界线时,则宣判"若为界内则为内野飞球
"(INFIELD FLY IF FAIR)。其球为活球,跑垒员在防守球员接球之後可冒
险进垒;或防守球员触着球之後可返触垒再进垒,此与一般飞球处理相同
。若是成为界外球,则视为界外球处理。若已宣告"内野飞球",末触着防
守球员而落於内野,再由一、叁垒包之前反弹至界外者,则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区,再由一、叁垒包之前反弹至界内区者,则视为内野飞球。
41.局(INNING):
即是攻、守两队互换一次为一局。在进攻队叁人出局时,即攻守
互换,此乃一场比赛的一个单位。
42.妨碍(INTERFERENCE):
即是进攻队球员或其球队人员有阻止、拖延或干扰正在
处理球之防守行为。
43.合法触球(LEGAL TOUCH):
即是防守球员确实持球於手中,触着未触垒包之跑垒
员或击跑员。若非跑垒员故意碰(撞)落其手中之球,防守球员之球触跑垒员後
球随即落地,则此触球无效。只要是用持球之手或持球之手套确宣触着跑垒员
即可。
44.合法接球(LEGALLY CAUGHT BALL):
即是防守球员使用单手或双手确实接住击出
或传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护具、 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
45.平飞球(LINE DRIVE):
即是击成平直而直接飞入球场上空之球。
46.阻碍(OBSTRUCTION):
阻碍的行为即是:
a.防守队的球员或其球队人员有阻止或阻扰击球员的击球。
b.防守球员(1)未持球;(2)不在处理击出之球的防守动作;(3)非正
在接传出之球时,阻挡正在进垒中的跑垒员或击跑员的行为。
47.进攻队(OFFENSIVE TEAM):
即是正执行进攻的球队。
48.外野区(OUTFIELD):
即是垒线围成的方块区之外侧且介於一、叁垒两界线之间
,且非内野球员的正常防守区,其为比打球场之一部分。
49.滑过垒(OVERSLIDE):
即是进攻球员,试图滑进垒,因衡劲太大而超越过垒包,
旦未保持与垒接触,故处於危险之中。但是击跑员可以冲过一垒的垒包,若无
进次垒之企图而立即返垒时,则无出局之险。
50.传出场外(OVER THROW):
即是防守球员之间的传球为使各垒间离垒之跑垒员或
未上垒之跑垒员出局,造成传出之球超出球场外或成为障碍球。
51.漏捕(PASSED BALL):
(快式)即是投手合法投出之球而捕手在正常状态下,可以
接住或挡住的,但结果却漏接了。
52.投球(PITCH):
即是投手将球投给击球员之动作
注:若是投出之球成为障碍球或投出场外,则给予所有跑垒员,於投球时所占
之垒再进一个垒。
53.投手区(PITCHER'S CIRCLE):
(快式)即是距投手板2.5公尺(8 )半径的区域,
该边线亦属之。
54.轴足(PIVOT FOOT):
即是投手在投球时,瞪踢投手板的一足。
附注:右投手即右脚。
55.开始比赛(PLAY BALL):
即是司球裁判用来指示比赛开始或继续的口令。当投手
持球进入投手圈位置捕手进入捕手区内,其馀的防守球员均在界内区的球场上
,即可指示开始比赛。
56.突袭投球(QUICK RETURN PITCH):
即是投手明显有意的乘击球员不备时,向其
投球。亦即是击球员刚进入击球区尚未取得击球姿势之前;或击球员刚挥棒之
後,其身体还未稳定时,即刻再向其投球。
57.跑垒员(RUNNER):
即是击球後跑垒的球员或跑垒的球员。
58.首任球员(STARTING PLAYERS):
即是於比赛前提交裁判长或司球裁判的打击顺
序名单之上场球员。
59.盗垒(STEALING):
即是乘投手投球给予击球员时,跑垒员企图进垒的行动。
(慢式)不得采用。
60.好球带(STRIKE ZONE):
a.(快式)是指击球员在正常打击站立姿势下,在其腋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
,并在本垒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间之内。
b.(慢式)是指击球员在正常打击姿势下,在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
并在本垒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间之内。
61.传球(THROW):
即是防守球员将球传给另外的队友之动作。
注:若是传出之球成为障碍球或传出场外,则给予所有跑垒员於传球时所占之
垒再进二个垒。
62.暂停(TIME):
即是裁判员促使比赛暂停的口令。
63.叁杀行为(TRIPLE PLAY):
即是防守队连续刺杀叁名进攻队的球员出局。
64.打击(TURN AT BAT):
即是击球员进入击球区起,继续至出局或成为跑垒员为止
的行为。
65.暴投(WILD PITCH):
(快式)即是投手投出过高、过低、或过於偏侧,致使捕手
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或未能挡住及控制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