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将受严惩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消费者对防疫物资购买需求增加,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现就连花清瘟胶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等防疫药械产品消费提示如下:
连花清瘟胶囊属于非处方药、连花清瘟颗粒属于处方药,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于特殊商品,其经营行为法律有严格的管理要求。
正规零售药店销售的药械需审核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药械产品资质、产品随货同行单据、质量保证协议,控制药械储存环境温度,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及健康证明,药品进、销、存数据全部上传药品流通追溯系统,进、销、存过程处于有效监管范围之内,能够实现追根溯源、质量可控,一旦发现药械质量安全问题,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示一:购买连花清瘟胶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等药械物资时,一定要选择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的正规药店、医疗器械店。
提示二: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护药械。如需网购,可到京东、美团、饿了么等已经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资格的平台购买。
提示三:购买时应选择包装完好和标识齐全的疫情防护药械,其包装应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中文标识和药品生产批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等信息。
提示四: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等药械等存在价格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向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同时我们也警告个别认为有机可乘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之规定,经营者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联合公安机关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三类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