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在年度体检中诊断结果为疑似职业病,医院建议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进一步诊断,因为职业病诊断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王先生与用人单位对此期间工资待遇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职业病诊断结果确诊为职业病,且职业病诊断期间确认为停工留薪期,则该期间工资待遇应以停工留薪期确定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判决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王先生职业病诊断期间的工资。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可知,在职业病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目前针对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疑似职业病职工最终诊断结果要么确定不是职业病,要么确诊为职业病,依据这两种结果衍生出用人单位对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标准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在疑似职业病职工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工资支付。另一种则参照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参照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如果最终确诊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故,用人单位选择此种方式支付的,最好选择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协议。且应在职工确诊后及时补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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