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任何犯罪一旦经过漫长岁月,都会被社会公众逐渐遗忘,民众对犯罪的处罚情感也会缓和并消失。该罪行也会被立法者推定为与当下无关联的“历史事件”,不得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期限,就不能再追究。
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自犯罪构成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不再提起公诉,如犯罪有继续或连续,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法定最高刑<5年,经过5年。
如破坏军婚罪,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追诉期限为五年。
第二,5年≦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0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5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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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一、已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一,这里的立案是指因人立案,而不是因事立案。
即犯罪嫌疑人已锁定,但因犯罪分子逃避侦查,侦查机关受人力、物力、技术等限制,将犯罪分子抓获到案需要时间。
若只发现犯罪事实但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仍要受追诉期限限制。
第二,立案和逃避侦查或审判,必须同时具备。
逃避侦查或审判是指藏身隐蔽处所,深居简出,使自己不被外界发现或通过整容、变性改变体貌性征,或改名换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等。
如犯罪人立案后没有逃跑或隐匿,则应计算追诉期限。
南医大杀人案案发于1992年3月24日,犯罪人麻继钢于2020年2月23日被抓获,经过28年。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但并未破案,也没有证据显示麻某逃避侦查或审判。
单纯不主动自首的行为不能推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因为自首并非行为人的义务,而只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