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这一环,恰好是刑事体系中规范最少,但是最饱受质疑的阶段。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会质疑:“这都能立案?”同时,也有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会质疑:“这还不立案?”
所以很多人应该都想知道,立不立案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以下将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例,来讨论这个问题。
刑事立案归根结底其实就是“管辖+意愿”的问题。也就是一件事,某单位是否具备管辖权,在具备管辖权的前提下,这个单位是否愿意管这件事。
刑事控告过程中遇到的很多现象:
1.部分地区针对股东的职务侵占案需要有审计报告才会考虑受理——“不恨法则”第4条、第5条,可能还有第9条、第10条。(依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60天之内需要出具是否立案的决定,据说某些案件审计都要花费2-3个月的时间,可能导致公安机关超出审查期限,或者还没出审计报告就要“草率地”出决定了。当然这个说法是存在悖论的,悖论以后再说。)
2.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来说只接受法院移送的案件——“不恨法则”第7条、第10条、第11条。
3.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传统侵财类案件比较容易立案。——“不恨法则”里经常没有对应的条款。
那么,在这方面,比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呢?小编根据多年来对行业经验,整理了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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